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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是人生一大喜事,可剛辦完婚宴的王某卻高興不起來。近日,還在度蜜月的王某接到了法院傳票,某餐飲公司將其訴至密雲法院,要求王某償還尚未給付的婚宴餐費加上違約金共計兩萬餘元。
餐飲公司起訴稱,同王某簽訂了《婚宴服務協議》,協議約定了婚宴預定桌數24桌,每桌餐費2200元,並且約定如果實際用餐桌數少於預定桌數,未使用的餐桌減半收取餐費以及約定滯納金按照每日未結算金額的2%加收。婚宴當天,該餐飲公司按照約定預備了24桌喜宴,實際用餐21桌,應當給付餐費及其他服務項目消費5萬餘元,減去王先生於簽訂協議時已預繳的3萬餘元,還應給付剩餘餐費及拖延一個月的違約金2萬餘元。
面對起訴,王某則聲稱,本來自己與該餐飲公司商定每桌餐費1800元,當時並未簽訂協議,婚宴之日將近,該餐飲公司突然將每桌餐費提至2200元,王先生臨時找不到其他合適的承辦酒店,只好與該餐飲公司簽訂了正式的協議。但對協議內容並沒有仔細閱讀,王先生表示並不清楚未使用的餐桌仍需要收費的約定。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當中。(記者何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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