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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昆明6月29日電(記者王研)雲南省臨滄市永德縣法院近日審結了一起建設工程糾紛案。雖然最終經調解被告願意支付原告工程款,但從此案中法官提示:工程發包方負責人及承包方負責人應依法簽訂書面合同、進行工程結算;合同雙方應規範管理,保存好書面合同及付款憑證。
2010年,藍某某與聶某某簽訂康德小區及永康開心園的建房工程合同,完工後工程驗收合格6個月內付清。雙方2012年1月對勞動工資進行結算時,聶某某還應給付勞動工資6萬餘元,藍某某多次索要未果後將對方告上了法院。
經法庭庭審查實,被告當庭未能提交永康開心園工程預支的借支本,且每次向原告預支工程款時都簽了名,但被告未能向法庭提交原告借支款的記錄,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被告還應支付拖欠原告工程款爲68591元。經過調解,聶某某支付原告藍某某工程款5萬元。
辦案法官評析此案時認爲,近年來因建設工程引發的糾紛呈逐年上升態勢。此類糾紛產生的主要原因是:部分當事人法律意識淡薄,開工前未依法簽訂書面合同,工程完工後未依法進行工程結算,或者結算後未經雙方簽字認可;部分當事人認爲是熟人,在付款中不要求對方出具收據,只是自己記流水賬,也有的雖然對方出了收據,但自己沒有很好地保存;部分當事人爲了逃避稅收,通過借支、墊付等形式來支付工程款,而在借支、墊付的票據上並未註明,對方又不予認可,無法認定。
對此,法官提醒,根據法律規定,發生建設工程糾紛時“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因此,工程雙方務必要簽訂書面合同,規範付款流程,並保存好合同及付款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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