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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6月26日電(記者趙曉輝、韓潔)26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將非公開募集基金納入調整範圍,這是我國首次從立法層面把私募基金置於監管視線之內。
修訂草案適應私募基金的需要構建了與公開募集基金有區別的法律框架,包括合格投資者制度、基金管理人註冊或登記制度、基金備案制度、基金非公開宣傳制度等。
草案專設一章以12項條款的篇幅對非公開募集基金作了原則規定。關於基金管理人的註冊和登記制度,草案一方面要求基金管理人按照規定的條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申請註冊,向基金行業協會申請登記,另一方面對應當註冊但未申請註冊或者應當登記但未申請登記的基金管理人,規定了限制開立證券賬戶、限制證券買賣等措施。
針對私募基金的特點,修訂草案確立了合格投資者制度,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只能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合格投資者應達到規定的收入水平或者資產規模,具備一定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兩百人。
修訂草案豁免了非公開募集基金的註冊,僅要求在募集完畢後,由經註冊、登記的基金管理人分別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基金行業協會備案,並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不得使用報刊、電臺、電視臺、互聯網等公衆傳播媒體形式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方式進行公開性的宣傳和推介。
在投資範圍方面,修訂草案對非公開募集基金的投資方向放寬,明確私募基金可以投資於上市證券或者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等其他證券。
草案還就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合同內容、信息披露等方面做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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