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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5月中旬,王小姐從同事張先生處購買了一輛桑塔納轎車,款物兩清由於張先生在年初時爲該車投保了機動車投保了車輛保險,並且告訴王小姐保單還有半年纔到期,王小姐也就沒再與保險公司打過交道。2009年6月,王小姐駕車發生交通事故,該桑塔納轎車被撞壞了。因爲該車尚在保險期內,王小姐便向保險公司索賠。但保險公司卻以張先生在將車輛轉讓給王小姐時,沒有按照保單條款中的約定通知保險公司,並辦理合同主體的變更手續等爲由,而拒絕了王小姐的索賠請求。
那麼,保險公司拒賠理由是否得當呢?目前,像王小姐一樣,購買二手車的車主在辦理車輛保險過戶時,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項呢?
按照《保險法》的規定:保險標的轉讓的,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在本案中,王小姐購買其同事張先生的這輛桑塔納轎車,雖然之前張。先生已經爲車輛投保了車險,但張先生是以自己的名義爲該車投保的保險,因此,在車子轉讓給王小姐後,雖然車輛的所有權發生了變化,由於保單上的投保人並非王小姐本人,即使該車出了險,王小姐依然無法得到相應賠償。同時,由於這輛桑塔納轎車已經不屬於張先生,此時的張先生不具備可保利益,因此也而失去了對保險公司的索賠權。
同時,《保險法》還規定:如果被保險的車輛發生買賣,必須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同意後,還必須有書面形式的記載,比如在保單上註明或者另行簽訂協議。
投保人張先生將被保險車輛轉讓給王小姐時,王小姐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並通過與保險公司協商對保險:合同進行變更,將保單轉入自己名下,不然即使發生克承保的風險,王小姐也無法得到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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