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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 證券投資基金
法修訂草案,把非公開募集基金納入監管範圍。這意味着一直處於監管真空的 私募基金 的成立與運作將有法可依,私募基金的規範化、陽光化之路有望就此開啓。
私募基金不再處於監管真空
近年來,包括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在內的非公開募集基金快速發展,在推動經濟結構調整、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等方面作用日益重要,也成爲財富管理的重要工具。尤其是自2009年 創業板
開啓以來,我國私募基金業發展迅速,但由於缺乏有效監管,私募基金業亂象頻出,行業發展前景堪憂。
“現行基金法對非公開募集基金未作規定,使這類基金的設立與運作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基金募集和投資行爲不規範,容易損害投資者權益,更有少數違法犯罪分子借私募基金之名行‘亂集資’之實,蘊含較大的金融風險和社會風險。”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7次會議上說。
修訂草案適應私募基金的需要構建了與公開募集基金有區別的法律框架。“大部分規定都已經是私募實際操作中的通行做法,立法是使之固定化和法制化,最大的意義在於使私募基金有了明確的監管部門和監管依據。”中國銀河證券基金研究中心主任胡立峯說。
私募基金可投資未上市公司股票
針對私募基金的特點,修訂草案確立了合格投資者制度,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只能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合格投資者應達到規定的收入水平或者資產規模,具備一定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兩百人。
與公開募集基金相比,非公開募集基金的運作方式更加靈活,投資範圍也需要更加寬泛。全國人大財經委的報告說,考慮到國務院有關部門對主要投資於未上市股權的基金的監管存在一定的爭議,修訂草案依據證券法對證券的定義,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除可以投資於上市證券外,還可以投資於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等其他證券。
“由於未 上市公司 上市前景具有不確定性,股權流動性較差,人們對於私募基金的此類投資有些擔心,正是基於這樣的背景,這次基金法修訂對此予以特別明確。”胡立峯說。
進行私募運作的投資機構全部納入基金法範疇
值得注意的是,修訂草案不僅把所謂的“陽光私募”納入監管,實際上囊括了所有形式的私募基金,只要實質上進行私募運作的投資機構都應遵守基金法。
據瞭解,我國當前的非公開募集基金主要以公司或有限合夥企業形式存在,在形式上並不屬於草案規定的非公開募集基金。對此,有意見認爲,不應將上述機構納入基金法調整範圍,對這部分基金及其投資活動依據公司法、合夥企業法進行工商註冊及運作即可。
“考慮到這些以公司、有限合夥企業名義出現的證券投資機構,雖不叫證券投資基金,但其資金募集和對外投資行爲實質上仍是募集資金交由專業機構管理和投資,如果僅因其不稱‘基金’就不納入調整範圍,這將難以通過修改法律規範其募集和運作,在實踐中也容易發生監管套利行爲,不利於非公開募集基金行業規範發展。”吳曉靈說。
爲此,草案特別規定,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資金,設立公司或者合夥企業,其資產由第三人管理,進行證券投資活動,其資金募集、註冊管理、登記備案、 信息披露 、監督管理等,參照適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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