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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5日從市人社局獲悉,針對本市一些規模較小、職工少、外來工比例大的勞動密集型企業不能很好地執行本市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的現狀,市人社局出臺《關於進一步推動區域性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的指導意見》。今後,這類小企業也必須以最低工資標準、工資增長幅度等內容爲重點,通過協商實現職工工資水平與企業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同步。
按照《意見》要求,今後,非公有制中小型企業、勞動密集型企業比較集中的街道、社區、鄉鎮和工業園區,應建立區域性協商機制。區、縣以下區域內的建築、物流、服務外包、餐飲、生產加工等相對集中的行業,應建立行業性協商機制。據悉,在2015年年底前,本市建立區域性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機制的建會企業達到85%以上。
按照市人社局要求,開展區域性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要依法選定協商代表,確保協商主體的合法性、代表性和人數對等,原則上每方3至7人。據悉,職工方代表主要從街道(鄉鎮)、社區和工業園區一級的工會組織或行業性工會組織中產生。企業方代表應根據實際情況,從相應一級的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工商聯、個體勞動者協會、行業協會或商會等組織中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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