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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鄭州6月25日電(秦雨茵)“有家商店的玻璃門擦得太乾淨了,看上去就跟開着門似的,我一下就撞上去了,鼻子立刻就流血了,可是卻沒辦法索賠,誰讓是自己撞的,真是太倒黴了。”6月25日上午,鄭州市民王先生鬱悶地向筆者反映。
無獨有偶,筆者瞭解到,像王先生這樣撞玻璃門受傷的例子不在少數,高度近視的李輝也曾經有過此類遭遇。李輝說,他在逛商店時,撞過不少次商鋪的玻璃門:“門上什麼都沒有,太乾淨了,一透到底,每次都是撞了之後才意識到原來這裏有個透明玻璃門。”
相比李輝的遭遇,市民王康則更慘:“有次忙着去辦事,結果一頭撞到了玻璃門上,半天沒反應過來,只覺得頭暈乎乎的,去醫院檢查,居然輕微腦震盪。”
對此,筆者來到鄭州市中醫院外科醫生郭醫生處瞭解這方面的情況。郭醫生在平時的工作中,遇到過不少撞到玻璃門上的傷者,有的甚至頭破血流。郭醫生說:“許多撞到玻璃門的傷者到這裏就診的時候,都說玻璃門太透亮了,上面沒有任何標識,這才導致誤撞,但由於是自己撞的,只能自認倒黴了。”
針對遭遇者提出的玻璃門無標識易傷人的問題,筆者走訪了鄭州市紫荊山路、城東路上的一些沿街商鋪,發現幾乎所有商鋪都安裝了透明玻璃門。一些商鋪爲營造良好的購物環境,都將店鋪打掃得很乾淨,玻璃門更是擦得一塵不染,不過,大部分商鋪門上貼有“推”、“拉”等字樣標識,但也有不少商家的玻璃門上沒有任何提示,不注意看,關着玻璃門的商店真像開着門似的。
鄭州某律師事務所康律師稱,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同時,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因此,商家有義務在玻璃門上設置鮮明的警示標誌,給顧客以提示和保護。若經營者未盡到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而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經營者對消費者應承擔與過錯比例相應的賠償責任。”
康律師同時也提醒商家:“爲避免顧客撞上玻璃門,商家可以安裝加框玻璃門,這樣一來,門的位置就會比較顯眼。或者商家也可以在玻璃門的把手處張貼店名或者‘歡迎光臨’等標語,以示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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