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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6月5日電(記者陳菲、楊維漢)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臺買賣合同解釋,對買賣合同中“一物數賣”導致的糾紛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司法解釋規定,出賣人就同一普通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確認所有權已經轉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二)均未受領交付,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三)均未受領交付,也未支付價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5日在最高法院新聞發佈會上說,這是爲了防止出賣人與個別買受人惡意串通,基於誠實信用原則而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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