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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6月5日電(記者陳菲、楊維漢)記者5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2009年至2011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共審結買賣合同糾紛案件167萬多件。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臺買賣合同解釋,應對司法實踐中遇到諸多買賣糾紛新情況和新問題。
買賣合同是社會經濟生活中最典型、最普遍、最基本的交易形式,買賣合同的效力不僅事關交易關係的穩定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而且關涉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最高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說,合同法第九章通過46個條文規定了買賣合同法則,但這些條文仍難以涵蓋買賣合同關係的複雜性和多樣性以及市場交易日新月異的變化。
據瞭解,該司法解釋先後起草十二稿,最後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委會討論通過,對買賣合同的成立及效力、標的物交付和所有權轉移、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標的物的檢驗、違約責任、所有權保留、特種買賣等具體適用法律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其中,司法解釋遵循“鼓勵交易,增加財富”的原則,針對在市場交易活動中存在的諸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允諾書、備忘錄等預約的法律效力,明確承認其獨立契約效力,固定雙方交易機會,制裁惡意預約人。
對於實務中常見的出賣人在締約和履約時沒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的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明確予以肯定,更周到地保護買受人的權益,明晰交易主體之間的法律關係,強化社會信用,推動市場經濟更加健康有序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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