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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職工及其近親按規定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免徵個人所得稅。這是財政部、國稅總局昨日在其聯合下發的《關於工傷職工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中所明確表示的。
通知稱,規定從2011年1月1日起執行。對2011年1月1日之後已徵稅款,由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按相關規定予以退還。
據瞭解,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工傷職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取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醫療待遇、住院伙食補助費、外地就醫交通食宿費用、工傷康復費用、輔助器具費用、生活護理費等,以及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取得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記者高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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