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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年49歲的山東人宋文洲過去一直都以爲自己將以第一個在日本主板上市的外國企業家的身份而名留史冊,但如今他卻發現,他更將會以一個維權者的形象爲人們所熟知:在金融危機以來,衆多客戶因理財產品鉅虧與銀行產生的糾紛和訴訟中,他成了第一個獲勝者,而且獲得賠償的金額高達5321萬元。宋文洲甚至信心滿滿地說:“我要爭取當一個‘維護投資者權益’的里程碑。”
贖回不成使資產縮水八成
作爲日本上市公司軟腦集團的創始人,宋文洲名下的財產自然不會少。據宋文洲介紹,2008年3月,他計劃將其部分資金進行短期投資,在諮詢中,一家外資銀行工作人員對其積極推介了幾款結構型產品,並承諾“基本上是可以隨時贖回”,“利潤比較好”。而且從產品說明書來看,也是可以提前贖回的,所以他就放心地斥資6400萬元,購買了該銀行“聚通天下”代客境外理財系列的股票掛鉤可轉換結構型投資產品QDSN08012E(A)和QDSN08012E(B).
購買3個月後,宋文洲按照計劃想將這筆投資贖回,但據其分析,銀行方面爲留住自己,將客戶指令一拖再拖。
更不湊巧的是,就在拖延贖回的這段時間裏,全球金融危機呼嘯而來,宋文洲名下的理財產品均出現不同程度的虧損。當其再次提出贖回時,銀行工作人員先是繼續建議不要贖回,之後則明確告訴他:經他們研究,發現這個產品不能贖回。無奈之下,當年8月,宋文洲不得不親自回到中國,找到總行的相關負責人。對方中午和他見面時還說可以贖回,但到晚上就突然說不能贖回了。對此宋文洲認爲,那是因爲白天見面時那個負責人還不知道已經發生了很大的虧損,晚上發現情況不妙就立刻改口了。
隨後一年多的時間,宋文洲的理財產品鉅虧5000多萬元,本金虧得只剩個零頭。“我有一種被騙的感覺。”宋文洲說。此後,他決定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2009年6月,宋文洲將銀行告上了法庭。
一審只賠部分損失
一審時,當法院要求銀行方面提供簽訂合同的錄音時,銀行表示不能提供。這讓宋文洲感到很驚訝。因爲籤合同時,他還在日本,通過電話錄音辦理了手續。當時,銀行的工作人員在電話裏提示流動風險時也明確跟他說:“你的這個產品呢,是可以提前贖回的。但是當你提前贖回的時候呢,是不保證本金的,有可能發生損失。”
事後宋文洲接受採訪時還表示,當時他要求該銀行拿出錄音合同,銀行有關人員說,“要不你宋文洲提供合同,要不你認輸”;還說這案子在南方有的是,他們從來沒輸過……這些話讓宋文洲非常生氣。
好在當時宋文洲拷貝了兩份錄音合同,但當他提交自己收集的錄音證據時,因庭審程序已結束,無法質證,法院沒有采納。一審判決認爲,銀行沒有充分向宋文洲告知投資風險,而宋文洲自己也沒有盡到謹慎注意的義務,所以判定銀行賠償宋文洲1150萬元。對於這樣的判決,原、被告雙方都提出了上訴。
二審認定銀行違約
在二審訴訟中,錄音合同證據的確起到了十分關鍵的作用。在宋文洲覺得勝券在握時,銀行又提出新的說法,認爲宋文洲購買的理財產品分爲A、B兩個子計劃,開始的一年半是A階段,產品不能提前贖回,在B階段纔可以贖回。說明書上的流動風險提示也只是針對B階段。
不過最終法院還是認爲,從產品說明書、締約電話、交易指示等證據來看,對提前贖回條款的約定應適用於整個理財產品,不能分爲A、B兩個階段。此外,判決還強調:“涉案產品委託理財的金額巨大、操作流程複雜,且系境外第三方實際操作,具有較高的投資風險。對於高風險、高收益的理財產品而言,是否能夠提前贖回,事關當事人理財風險,利益重大。在未作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應作能夠提前贖回的解釋。因爲在意思自治的合同法原則下,除非雙方當事人明確規定,否則不能排除當事人提前贖回的權利。”
因此法院最終裁決,銀行拒絕客戶贖回履行,致使其遭受損失,應該承受違約責任,賠償宋文洲理財損失5321萬元。這個案例對於在銀行購買理財產品虧損的許多客戶來說,顯然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
維權之路或未終結
接到判決後的銀行如期向宋文洲的賬戶轉入5321萬元賠償金。耗時兩年多贏得5300多萬元的賠償。可事情好像並未就此結束。今年3月,宋文洲查詢賬戶時發現,其名義下還有400多萬元的理財產品餘值竟然不翼而飛。對此,他感到十分氣憤,並表示自己還將繼續將維權進行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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