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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甘肅省規定,食品安全案件涉嫌犯罪不得以罰代刑。
甘肅省規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在執法過程中,如果發現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罰代刑,而應該按照規定及時做出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的決定,並在決定做出後的24小時內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還要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備案。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移送案件,公安機關審查後決定不立案或立案後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做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法院宣告無罪的,再有移送部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做出行政處罰。
同時,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在依法查處食品安全違法案件過程中,發現國家工作人員有貪污賄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等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也應當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及時將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
甘肅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表示,食品安全監管機構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可借助司法機關強有力的偵查手段和豐富的辦案經驗對食品安全案件追根溯源,有利於徹底清除涉及食品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記者焦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