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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2日從財政部獲悉,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決定自今年7月1日起在部分行業開展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覈定扣除試點,涉及以購進農產品爲原料生產銷售液體乳及乳製品、酒及酒精、植物油行業。
分析人士指出,作爲我國調整和完善農產品增值稅抵扣機制的一項重要舉措,此次試點是探索完善農產品生產和流通環節增值稅抵扣機制的重要步驟,有利於解決農產品收購發票管理難、抵扣難、偷漏稅風險大等問題,優化稅收政策和徵管環境,促進相關行業的發展。
根據兩部門日前聯合發佈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覈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此次納入試點範圍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實施覈定扣除辦法。試點納稅人購進農產品不再憑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但購進除農產品以外的貨物、應稅勞務和應稅服務,增值稅進項稅額仍按現行有關規定抵扣。
記者從兩部門瞭解到,鑑於我國農業發展水平較低,尚不具備將農業生產者納入增值稅徵扣稅機制的條件,同時農產品流通及加工行業剛剛起步,無法承受不抵扣進項稅額所產生的成本壓力,因此我國對農業生產者自產的農產品實施免徵增值稅優惠,並允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免稅農產品時自行開具農產品收購發票作爲抵扣憑證,按照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值得關注的是,現行農產品抵扣政策在促進農產品生產和流通發展發揮重要作用的同時,實際執行中的一些不利因素逐漸顯現。一方面,農產品抵扣政策採取“前免後抵、自開自抵”的方式,在稅制層面爲虛開收購發票騙稅提供了可能,也使得稅務機關對農產品收購發票無法通過稽覈比對來檢驗收購行爲的真實性,導致利用農產品收購發票偷騙稅的案件時有發生。另一方面,現行農產品抵扣政策實際上是一種隱性財政補貼,但由於虛擬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13%的扣除率計算,而大部分農產品加工企業生產銷售的貨物適用17%的增值稅稅率,經常會引起所謂“高徵低扣”的誤解,結果是給了補貼政策卻被誤解爲增加企業稅收負擔,使得政策執行十分被動,爭議不斷。
針對這一現狀,此次兩部門提出了調整農產品抵扣政策的新方案,其核心是繼續對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給予免徵增值稅的優惠政策,同時,改變當前農產品加工和流通企業憑農產品收購發票直接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做法,實行農產品進項稅額覈定扣除辦法。覈定扣除辦法取消農產品收購發票的抵扣功能,將農產品進項稅額與現有抵扣憑證脫鉤,改按納稅人每月實際耗用的農產品數量來確定當期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則從源頭上消除了納稅人虛開收購發票的動機。
此外,將農產品進項稅額扣除率由現行的13%修改爲納稅人再銷售時貨物的適用稅率。納稅人銷售的貨物適用13%稅率的,則扣除率爲13%,納稅人銷售的貨物適用17%稅率的,則扣除率爲17%。
分析人士指出,實行農產品進項稅額覈定扣除,同時將扣除率調整爲產成品的適用稅率,可以解決各方對所謂“高徵低扣”的誤解,也可以大大減輕農產品加工企業的增值稅負擔,有利於鼓勵農產品加工增值,提高國際競爭力,促進農產品加工行業的發展。(記者韓潔、徐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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