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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從市人社局獲悉,天津自今年7月1日起提高失業保險金髮放標準,與原發放標準相比,不同領取期限的失業保險金分別上調60元。
新的失業保險金髮放標準爲:自2012年7月1日起領取期處於第一個月至第十二個月的,失業保險金髮放標準由640元調整爲700元;領取期處於第十三個月至第二十四個月的,失業保險金髮放標準由600元調整爲660元。
據悉,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實現自謀職業,申請領取剩餘失業保險金的,按照工商營業執照發照時間計發失業保險金。發照時間在7月1日後(含7月1日)的,按新標準計發;發照時間在7月1日前的,按原標準計發。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實現靈活就業,申請領取剩餘失業保險金的,按照靈活就業登記時間計發失業保險金。靈活就業登記時間在7月1日後(含7月1日)的,按新標準計發;靈活就業登記時間在7月1日前的,按原標準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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