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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重慶3月12日電12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公佈了李某訴某汽車銷售公司銷售欺詐雙倍賠償案、強某訴某購物廣場銷售過期食品十倍賠償案、晏某訴某超市銷售有毒燕窩五倍賠償案、餘某訴某連鎖店純天然蠶絲被銷售欺詐雙倍賠償案等四則案例,分析了當前消費維權案件特點,介紹了法院保護消費者權益採取的主要措施,提示消費者正確維權,保護合法權益。
一、李某訴某汽車銷售公司銷售欺詐雙倍賠償案。
2009年7月,李某購買某汽車銷售公司銷售的某品牌豪華型四驅車一輛,價格約13.5萬元。該汽車公司在向李某推薦宣傳資料上顯示,該車豪華型配置“車帶天窗、桃木裝飾、DVD家庭影院”等。2010年5月,因該車的天窗漏水進行維修時,瞭解到其所購車的天窗是該汽車公司於2009年8月23日在該公司加裝的。所購車上配置的DVD和桃木裝飾也是該汽車公司改裝的。以上配置並非原廠配置。李某遂訴至法院,以該公司構成欺詐要求雙倍賠償。一審法院和市五中法院均認爲該汽車銷售公司構成欺詐,判決按照全車款雙倍賠償。
法官點評:李某向該汽車公司訂購的是一輛“豪華型”汽車,其宣傳的相關配置應當是原廠配置。某汽車公司作爲經營者在未告知並取得作爲消費者的李某的同意的情況下,把出廠爲標準配置的車通過加裝、改裝後,當作豪華配置的車賣給李某的行爲,已構成欺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適用雙倍賠償規則。
二、強某訴某購物廣場銷售過期食品十倍賠償案。
強某於2010年9月29日在某購物廣場處購買了25袋由某公司生產的優質排酸黃牛肉,價格爲1152元。產品包裝袋正下方打印的生產日期爲“20100223”,保質期爲180天。但其另行醒目標註的生產日期爲2010年9月17日。強某以該購物廣場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爲由起訴到法院,要求退還貨款1152元以及賠償11520元。法院支持了強某的請求。
法官點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三、晏某訴某超市銷售有毒燕窩五倍賠償案。
晏某於2011年6月6日在某超市重慶江北觀音橋店處購買了一盒“燕窩禮盒”,背附產品介紹:“可促進免疫功能,潤肺,補血,清血,滋陰養顏,長期服用可延緩人體衰老,延年益壽”,價格爲6624元。晏某委託中國輕工業食品檢測重慶站對其購買的“燕窩禮盒”進行鑑定,檢測報告數據顯示該產品亞硝酸鹽殘留超標。晏某按照有關規定,起訴要求五倍賠償,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點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規定,燕窩等保健品是不能含有亞硝酸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第(2)項亦規定,禁止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對於銷售有毒商品或含毒量超標商品的,可參照《重慶市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的規定,處以商品價款5倍的懲罰性賠償。
四、餘某訴某連鎖店純天然蠶絲被銷售欺詐雙倍賠償案
2011年4月6日,餘某在某連鎖銷售公司南坪店花費229元購買了一牀由某寢飾公司生產的十孔蠶絲夏涼被。該產品包裝上標有“十孔蠶絲夏涼被由特級天然蠶絲研製而成,是一種純天然綠色環保產品”的說明字樣。後發現該蠶絲被並純天然產品,該公司因此受到行政處罰。餘某銷售欺詐爲由起訴到法院,要求退還貨款229元並另行賠償經濟損失229元。法院支持了餘某的請求。
法官點評:經營者故意告知消費者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導其消費,構成欺詐按照法律規定,應當雙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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