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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上海3月12日電(記者王濤、黃安琪)“還是認定我全責吧!”車主沈先生駕車時在被一輛電瓶車碰撞之後表示。其實,沈先生在事故中並沒有責任,他之所以主動承擔全責,完全是因爲即使認定對方責任,對方也無力賠償,而保險公司也會因爲“無責不賠”的約定拒絕理賠。
催生這一怪現狀的是保險公司車損險中一款稱爲“無責不賠”的規定。不過,這一被車主稱爲“霸王條款”的規定,隨着保監會的一份通知將被叫停。車主將來也不必這麼着急的“勇於承擔責任”。
車主“無責免賠”合理嗎?
實踐中,車損險合同通常約定,保險公司依據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在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也就是說,無責免賠條款的適用,使得車主能否獲得理賠取決於其在交通事故中的責任大小。
不過,中國保監會日前發佈《關於加強機動車輛商業保險條款費率管理的通知》,明確規定保險公司不得以放棄代位求償權的方式拒絕對機動車損害進行賠償,這意味着,車險理賠中被斥爲“霸王條款”的“無責不賠”將被叫停。
其實,在司法實踐中,這一“霸王條款”往往也是不得人心。記者從上海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瞭解到,日前車主華某就遭遇了這樣一場頗爲頭疼的官司。
車主華某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損險。保險期內,華某駕駛投保車輛在道路上正常行駛時,遭遇劉某駕駛的車輛撞擊而受損。經交警部門認定,劉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此後,華某因爲未能從劉某處獲得賠償,所以要求保險公司就車損進行理賠。
然而,保險公司此時卻認爲,根據保險合同中的約定,保險公司只能根據投保車輛駕駛人在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換句話說,因爲在該次事故中華某並無責任,所以保險公司不需要理賠。
華某十分納悶,自己買保險本身的目的就是爲了萬一出現事故時能夠儘量得到保障,然而,如果保險公司可以因爲自己在事故中沒有責任而免賠,那麼這個保險到底保的什麼呢?
上海市君悅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楊飛翔律師認爲,“無責免賠”並不合理,車險作爲一種財產損失險,投保人在繳納了保費之後理應獲得保障,這與事故中的責任比例分攤並無直接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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