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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證券化是指將流動性較差的資產匯入資產池,打包成爲具有現金流回報的證券發行及流通的過程。我國目前的資產證券化產品主要以企業的應收款和銀行信貸資產爲標的資產。人壽保險單資產證券化由美國的壽險保單貼現演化而來,是一種創新的資產證券化方式,通過特殊目的機構SPV收購保單持有人的人壽保險單並組建資產池,出售證券化產品。區別於保險風險證券化以及保險公司的資產證券化,人壽保險單資產證券化的標的資產是人壽保險單。
主要作用
活躍壽險市場,促進保費規模擴大。特殊目的機構SPV在保險二級市場上對人壽保險單的收購,爲壽險市場提供了可靠的流通轉讓途徑,可以消除投保人對保單變現損失的顧慮,從而提高投保人對人壽保險單的購買意願,有利於增大我國的保險深度及保險密度。
違約風險低,確保投資者收益。由於人壽保險單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現金流來源是信用水平較高的保險公司,因此信用違約風險較低,投資者的收益由於信用主體違約而遭受損失的可能性較小。
降低退保率,爲保單持有人提供可行的融資方式。將人壽保險單轉讓出售給特殊目的機構SPV作爲資產證券化的標的資產,爲保單持有人提供了退保之外的融資方式,不但可以減少保單變現損失,維護保單持有人利益;而且還可減少退保的發生,進而減少對保險公司資產負債匹配及流動性的影響。
運作機制
在人壽保險單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機制中,主體主要有:特殊目的機構SPV、保單持有人、保險公司、投資者及信用增級機構。特殊目的機構是人壽保險單資產證券化運作機制的核心,負責向保單持有人收購人壽保險單,匯入資產池,對不同的保險單進行分割、重組、打包,在市場上發行基於人壽保險單的證券化產品。保單持有人與保險公司簽訂人壽保險合同並繳納保險費,通過將人壽保險單轉讓給特殊目的機構而獲得變現資金,由此放棄了保單價值及後續收益。保險公司與投保人簽訂人壽保險合同後,根據合同規定收取保險費並按約定支付保險金給受益人。投資者購買了特殊目的機構發行的證券化產品後,定期獲取現金流回報。信用增級機構受僱於特殊目的機構,爲其提供提高信用評級的中介服務,並收取服務費。
人壽保險單資產證券化運作機制中的客體是標的資產及證券化產品。由於人壽保險單中的投資連結型及萬能型保險單受保險公司投資盈利水平影響較大,給付不確定,因此不宜作爲標的資產。標的資產主要爲分紅型人壽保險單及傳統型保險單中的兩全保險及終身壽險。證券化產品由特殊目的機構SPV定價併發行,定期支付投資者收益。
兩條相向運動的現金流。一條現金流從投資者購買證券化產品開始,經過資產池,用以支付保單持有人對保單的轉讓,最終在一定程度上彌補投保人前期向保險公司繳納的保險費;另一條現金流從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開始,經過人壽保險單,進入資產池,最後通過證券化產品收益的形式支付給投資者。
關鍵問題
法律及監管問題。我國《保險法》並未明令禁止人壽保險單的交易。由於特殊目的機構SPV可以作爲投保人,依據《保險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在被保險人同意的情況下,投保人視爲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因此特殊目的機構滿足保險利益原則,可以成爲受益人。另外,《保險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按照以死亡爲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所簽發的保險單,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者質押。”因此,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人壽保險單可以交易轉讓。但是,人壽保險單交易的法律關係歸爲受益權還是有價證券的轉讓尚未確定,導致特殊目的機構向保單持有人收購人壽保險單的行爲陷入無法可依的局面。在監管方面,人壽保險單資產證券化究竟由保監局、證監局,還是二者聯合進行監管仍然需要進一步的商討。法律及監管中存在的問題不利於規範人壽保險單資產證券化的啓動及運行。
道德風險問題。大量人壽保險單由特殊目的機構SPV打包成爲證券化產品出售給投資者,標的保險單的被保險人信息被特殊目的機構隱藏,一定程度上可以減少道德風險的發生。但是由於死亡給付條件的特殊性,被保險人的信息一旦被泄露,被保險人安全仍將受到較大威脅。
後金融危機時代投資者對人壽保險單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認可度問題。經歷了次級貸款資產支持證券及相關金融衍生工具引發的金融危機,投資者對金融創新及金融中介進行了深刻的反思,對於資產證券化產品的風險及收益有了新的認識。如果特殊目的機構SPV對於收益的不實宣傳及不公平劃分問題不改善,很難重新燃起投資者的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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