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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將於3月5日起施行。根據規定,本市將逐步實現職工和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銜接轉換,以及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跨地區的轉移接續。
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城鄉統籌、全市統籌,並逐步實現職工和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銜接轉換,包括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其中,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其他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統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和退休人員,應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學生、兒童、城鄉未就業居民,應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選擇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者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此外,本市將採取措施實現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跨地區的轉移接續,建立職工大額醫療費救助制度,及基本醫療保險意外傷害附加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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