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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原來也要交稅
日前,國稅總局納稅服務司就納稅諮詢熱點問題作出解答,其中提及“節假日的加班費不屬於國家統一發放的補貼和津貼,應該納入工資依法繳納個稅。而對於拆遷補償的契稅則按超過部分徵收,其他情況不會收,婚後財產的加名程序也不必繳稅。”同時發佈這兩則消息,加班費納稅的“壞”消息廣泛傳播,而加名不納稅的好消息被沖淡和選擇性遺忘了。
事實上,國稅總局的同志只是強調了一個我國法律早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並沒說什麼新鮮事。但消息一出,很多人對加班費要交個稅表示不滿和疑惑,一時間這個話題成爲公衆關注熱點。
加班費納個稅已經“12歲”了
所謂個人所得稅,顧名思義,就是對個人所得到的收入徵稅。自1980年實施,歷經5次修正的《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稿酬所得;偶然所得等11項個人所得都應納個人所得稅。其中,前5項表述歷經30多年一直沒有改變。
1994年出臺、經過3次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也規定了工資、薪金的範圍,包括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
國家統計局在1990年發佈《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明確,工資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6個部分組成。因此,從那時起,加班費屬於工資應當納個稅就已經“板上釘釘”。
我們平時所說的月薪是廣義的工資,包括基本的計件或計時工資和年終獎、節日獎、考勤獎等獎金,物價補貼、午餐補貼、通信補貼、住房補貼、交通補貼、防暑降溫費、公司福利品等津貼和補貼,加班費及事假、婚假而取得的工資等收入,都是勞動者因任職和受僱所得,都屬於個人所得稅徵收的範圍。
哪些收入可以免稅、減稅
根據個稅法,工資、薪金所得不到3500元的不納稅;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和財產租賃所得不足800元的不納稅。
免納稅是指本應納稅,依法免去稅賦的情形。個稅法第四條規定了免稅的九種情形,如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福利費、撫卹金、救濟金;保險賠款;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等。
這其中個別項目還要細分具體情況,如內退人員重新就業獲得的收入應納個人所得稅。對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和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經批准可以減徵。
加班費納稅爭論背後有深意
數據顯示,去年9月至12月實施新個稅法後,納稅人數由約8400萬人減至約2400萬人。低收入者無需納稅,高收入者本就是稅收調節的重點人羣,中等收入人羣,因加班費而使個人所得從免徵轉變爲徵收的羣體很少,況且即使原本收入爲3500元,不用納稅,當月額外獲得1000元加班費,按照3%的稅率,也只是徵收30元的稅。
從社會公平角度考慮,如果同樣4500元的月收入,一個人收入中有加班費,另一人沒有,如分別計稅,也會造成事實上的不公平。
從另一方面說,納稅也是維護自己權利的一個有力武器,在人身損害賠償、勞動爭議等訴訟中,證明自己收入最有力的證據就是個人納稅證明,而侵權單位開具的收入證明的證明力往往大打折扣。
當然,這一輪廣泛論辯的背後,或許表達了公衆希望政府將隱性收入、遊離於納稅主體之外的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的收入進一步徵稅到位,降低工薪階層納稅比例的心理,也提示政府應加強培養全民稅收意識和稅收常識,通過自律和他律加快我國稅收改革的結構性調整。孔祥鳳
作者單位:北京市房山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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