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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濟寧2月23日訊張先生在濟寧城區一飯店預訂了婚宴,豈料離結婚還有約20天時,飯店突然通知張先生因有接待任務而取消婚宴。不得不換地方辦酒席的張先生將該飯店告上了法庭,近日,濟寧市任城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飯店賠償張先生1.2萬餘元。
2011年5月12日,張先生在濟寧金宇路的一家飯店預訂了同年9月底的婚宴。張先生在預交了1000元定金後,飯店向張先生出具了收條。雙方同時口頭約定酒席標準爲780元/桌,宴席預計共有40到50桌。就在離張先生的婚宴還有20多天的時候,飯店卻突然告訴張先生,因有接待任務,9月26日的婚宴無法接待而取消,並代張先生預訂了另一家酒店,將定金轉交。眼看婚禮還剩20余天就要舉行,飯店的態度讓張先生措手不及,無奈之下,張先生只得換酒店舉行婚宴,而這家酒店的酒席標準爲1080元/桌。婚禮結束後,張先生越想越生氣,一紙訴狀將早先預訂的飯店告上了法庭,要求這家飯店賠償經濟損失費13300元(包括1000元的請柬費用),以及5000元的精神損失費,並賠禮道歉。
濟寧市任城區法院李營法庭對此案進行了審理。法院認爲,雙方雖未簽訂書面合同,但張先生向飯店交納定金,雙方已形成餐飲服務合同關係,飯店未能按期爲張先生承辦酒席,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賠償責任。被告飯店的價格爲780元/桌,而其聯繫的另一家酒店的酒席標準爲1080元/桌,因飯店違約造成張先生舉辦婚宴酒席費用增加部分應由飯店承擔。張先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等費用,理由不當。據此,法院一審判處飯店賠償張先生12300元。
一審判決後,飯店表示不服,已向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記者晉森通訊員李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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