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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北京2月20日電(記者趙建華)中國社科院20日在北京發佈的《法治藍皮書》表示,近年來,《放貸人條例》一直被寄予厚望。儘快出臺《放貸人條例》,加強對民間借貸市場的主體監管已刻不容緩。
藍皮書介紹說,2011年,浙江、江蘇、福建、河南、山東、內蒙古等省區接連發生民間借貸信用危機,出現了債務人出逃、中小企業倒閉等事件。民間借貸的制度風險及其法律規制問題已無法迴避。加強立法和監管機構主動執法,依法規範民間借貸行爲,嚴厲打擊高利貸,已成爲金融生態建設的必然選擇。
藍皮書認爲,在中國現行的金融體系中,民間借貸在信息、交易成本、交易效率以及擔保等方面具有優勢,對經濟增長髮揮了特殊的補充作用。
藍皮書指出,民間借貸的發展已進入高級階段,資金供需兩旺。尤其是在銀行信貸收緊的情況下,企業爲脫困不得不選擇民間借貸,從而導致民間借貸市場異常活躍,借貸利息一路瘋漲。但民間借貸市場規模的擴大,參與主體的多元化和廣泛化,爲企業資金鍊斷裂最終引發信用危機埋下了伏筆。
藍皮書認爲,當前,中國民間借貸的相關立法滯後於社會實踐,相關法律規則散見於《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法律法規中,暴露出零散化缺陷。同時,民間借貸市場監管缺位,其法律地位陷入尷尬境地。2011年的民間借貸信用危機,是民間借貸市場監管缺位的直接結果。
藍皮書認爲,監管立法滯後造成民間借貸利率水平高企,投機盛行。民間借貸利率高企,使中小企業融資成本明顯上升。通過專門立法,規範和監管民間借貸行爲,有利於降低民間借貸潛藏的信用風險,有利於依法維護企業生產經營和社會環境的穩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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