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財政部網站消息,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近日印發《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通知,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中小企業自由進入本地區和本行業的政府採購市場,同時強調30%以上政府採購項目預算專門面向中小企業。
《辦法》稱中小企業(含中型、小型、微型企業,下同)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符合中小企業劃分標準;(二)提供本企業製造的貨物、承擔的工程或者服務,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業製造的貨物。本項所稱貨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業註冊商標的貨物。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劃分標準,是指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制定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小型、微型企業提供中型企業製造的貨物的,視同爲中型企業。
《辦法》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中小企業自由進入本地區和本行業的政府採購市場,政府採購活動不得以註冊資本金、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供應商的規模條件對中小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負有編制部門預算職責的各部門(以下簡稱各部門),應當預留本部門年度政府採購項目預算總額的3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企業採購,其中,預留給小型和微型企業的比例不低於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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