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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中央農村工作會議上強調,任何人無權剝奪農民合法財產權利,農民集體收益分配權位列其中。12月28日13點,經濟之聲聚焦:農民集體收益分配權具體包括哪些方面?我國現在農民集體收益在分配上存在哪些問題?怎樣才能切實保障農民集體收益分配權?
據經濟之聲《央廣財經評論》報道,在昨天(27日)召開的中央農村工作會議上,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總結了黨的十六大以來我國農業農村發展取得的巨大成就。溫總理指出目前我國最大的發展差距仍然是城鄉差距,最大的結構性問題仍然是城鄉二元結構。並特別強調,在推動城鎮化進程方面,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等,是法律賦予農民的合法財產權利,無論他們是否還需要以此來做基本保障,也無論他們是留在農村還是進入城鎮,任何人都無權剝奪。
在會上,溫總理特別強調法律賦予農民的集體收益分配等權益,並提出要分配好土地非農化和城鎮化產生的增值收益。
農村集體土地收益分配權是農民集體收益分配權的重要內容。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規定,提到鄉鎮、村、小組三級主體擁有的土地,分別由鄉鎮、村、小組集體所有,並歸相關集體組織管理。但是,這條規定對鄉鎮、村、小組三級主體的收益分配並沒有做出明確界定。各方都要求對土地流轉收益的分配權,有些地方爲了便於分享收益,甚至收回集體土地所有權,把村民小組的集體土地所有權上收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鄉鎮集體經濟組織。這些爭利行爲導致農村由土地引起的經濟糾紛越來越嚴重,也給社會帶來了一些不穩定的因素。由此可見,集體土地產權主體不清晰是導致農民集體收益分配不規範的一個主要原因。
農民集體收益分配權具體包括哪些方面?我國現在農民集體收益在分配上存在哪些問題?怎樣才能切實保障農民集體收益分配權?經濟之聲特約評論員、社科院農村發展研究所研究員李國祥發表他的看法。
農村集體土地收益分配權是農民集體收益分配權的重要內容,但不是全部。李國祥對農民集體收益分配權作了具體解讀。
李國祥:農民集體收益分配權應該包括很多方面,財產收益分配權是一個最重要的方面。在過去的體制下,我們的收入分配主要是由集體來支配的,1985年以後,人民公社解體,整個集體經濟在全國很多地方趨於下降,但是仍然在很多地方發揮很重要的作用。像鄉鎮企業很多都是屬於集體的,鄉鎮企業上交的各種各樣的費用甚至利潤,應該在整個大的集體進行分配,多數集體的收益,應該在整個集體成員中進行分配。
制度不健全影響農民集體收益權合理分配
李國祥表示,集體土地產權主體不清晰是導致農民集體收益分配不規範的一個主要原因,除此之外,民主管理制度、財務公開制度不健全也會影響農民集體收益權的合理分配。
李國祥:現在集體很多的收益實際上跟財產是分不開的,農村集體當中的土地以及集體當中的一些資產,都是與財產或者資產有關係的。在過去由於產權不清晰,支配權往往都集中在少數集體的代理人手中,運營分配權、話語權等往往都是少數人說了算,這種分配往往忽視整個大的集體村民、農民的利益,只有少數人獲得最多的利益。所以如果要說分配問題,根本原因是產權,所帶來的問題主要是民主管理制度、財務公開制度不健全所帶來的。
加強立法完善自治迫在眉睫
近年來,圍繞農民集體收益分配問題也出現了一些糾紛。李國祥表示,現在首要的任務是加強加快農村集體土地和農村集體資產的產權確認,同時還要加快土地管理法和農村集體財產方面相關的法律立法,並進一步完善農民自治。
李國祥:產權不清晰就是主因,帶來了集體分配不公,農民分配得少或者農民得不到等問題。我們現在首要的任務就是要加強加快農村集體土地或者農村集體資產的產權確認。根據我所瞭解的情況,明年我們要把農村集體財產,特別是農村集體土地產權確認規則完成,這是我們首先做的第一步工作。
產權確認完了以後,我們要加快土地管理法和農村集體財產方面的法律有關的修改完善甚至是立法。只有通過法律的途徑,才能更好地來保障農民的權益,或者說在農民維護自身權益的時候,要做到有法可依。
除了立法之外,我們更主要的是要加強完善農民自治,把民主決策村務公開,具體的涉及到了千家萬戶農民的利益,這個工作一定要做好。作爲政府的上級主管部門,要指導相關部門特別是村集體把民主的決策程序做好,要把它推廣開來,這一點也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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