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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12月9日電據財政部網站消息,爲促進中小企業技術進步、提高產品質量,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共同制定了《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臺(技術類)進口設備免徵進口稅收的暫行規定》。
商務部稱,爲鼓勵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示範平臺向中小企業提供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類的公共服務,促進中小企業技術進步、提高產品質量,經國務院批准,對符合條件的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臺中的技術類服務平臺納入現行科技開發用品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範圍。
根據新的優惠政策,中小企業在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數量範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者國內產品性能尚不能滿足需要的科技開發用品,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中新網財經頻道)
附件:
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臺(技術類)進口科技開發用品免徵進口稅收的暫行規定
一、爲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促進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提高市場競爭力,經國務院批准,將符合條件的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臺(以下簡稱“示範平臺”)中的技術類服務平臺納入現行科技開發用品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範圍。據此,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指的示範平臺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一)屬於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的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臺範圍,且平臺類別爲技術、檢測和工業設計類;(二)資產總額不低於1000萬元;(三)累計購置設備總額(國產和進口設備原值)不低於300萬元;(四)具有良好的服務資質和業績,年服務中小企業至少150家,用戶滿意度在90%以上。
三、符合本規定第二款條件的示範平臺,應於每年3月1日前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小企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附以下材料:1、進口科技開發用品免稅資格審覈表(見附1);2、資產總額(指爲建設本平臺而投入的資產,包括即將投入並簽訂購置合同的資產,應提交已採購資產清單和即將採購資產的合同清單)和累計購置設備原值(是指將爲建設本平臺而進口的設備和採購的國產設備的原值合併計算,包括已簽訂購置合同並於當年內交貨的設備原值,當年交貨的設備應提交購置合同清單及交貨期限)的審計報告並附設備購置支出明細及清單;3、年度服務中小企業情況的報告;4、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對平臺服務中小企業戶數及服務滿意度的測評意見(具體測評要求以及測評意見表詳見附2、3);5、審覈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國稅部門和示範平臺所在地直屬海關對提出申請的示範平臺的免稅資格進行初審,並將審覈意見於每年3月底前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對示範平臺的免稅資格最終進行審覈。審覈合格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公佈享受科技開發用品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示範平臺名單。
五、經認定可享受科技開發用品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示範平臺,在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數量範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者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科技開發用品,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免稅進口科技開發用品的具體範圍及相關規定,按照《科技開發用品免徵進口稅收暫行規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令[2011]63號)的“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執行。
六、免稅資格每兩年複審一次。享受免稅政策的示範平臺將複審申請報告和兩年的工作總結報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對其服務中小企業的業績進行測評,出具測評意見,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對示範平臺的免稅資格進行復審。複審不合格的,取消免稅資格,並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公佈名單。
七、獲得免稅資格的示範平臺,如經查實,存在以虛報情況獲得免稅資格、偷稅、騙稅、或者將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進口物資擅自轉讓、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自違法行爲發現之日起1年內不得享受免稅優惠政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自違法行爲發現之日起3年內不得享受免稅優惠政策。
八、本規定執行時間爲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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