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合同煤價限漲5%,市場煤價限高800元/噸
問:這次電煤價格調控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答: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適當控制合同電煤價格上漲幅度。2012年重點電煤合同價格漲幅不得超過上年合同價格的5%。
二是對市場交易電煤實行最高限價。從2012年1月1日起,要求秦皇島港等環渤海地區主要港口發熱量在5500大卡的市場電煤平倉價最高不得超過每噸800元,其他熱值電煤相應折算;電煤交易雙方通過鐵路、公路運輸的電煤市場交易價格,不得超過2011年4月底的實際結算價格。
三是全面清理整頓涉煤基金和收費,降低煤炭企業經營成本。省級以下地方人民政府越權或擅自設立的附加在煤炭上徵收的所有基金和收費項目,必須在2011年12月31日前自行取消;省級人民政府對煤炭徵收的基金和收費項目,徵收標準合計不得高於國務院批准的山西省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徵收標準即每噸23元,並不得對省內外用煤實行不同標準。已依法設立的基金、收費項目徵收標準合計低於每噸23元的,不得提高;未設立基金或收費項目的,不得新設基金或收費項目。
問:爲什麼要對電煤價格實行調控?
答:穩定價格總水平是今年宏觀調控的首要任務。目前價格總水平同比漲幅已連續三個月回落,但煤炭價格仍然保持了上漲偏快的勢頭。據監測,反映市場煤炭價格走勢的環渤海動力煤價格11月23日爲每噸850元,比年初上漲74元,漲幅爲9.5%。
煤炭是重要的基礎能源,也是火電行業的主要原材料。電煤價格較快上漲,使火力發電企業成本快速上升,經營困難加劇,購煤發電能力受到較大制約,加之南方部分省份水電出力下降,電力供應緊張。爲緩解煤電價格矛盾,促進煤炭和電力行業協調健康發展,保障迎峯度冬期間電力供應,有必要加強調控,穩定電煤價格。
問:這次電煤價格調控措施將帶來什麼影響?
答:這是在保障煤炭生產經營企業獲得較好收益,不影響煤炭企業正常生產的情況下實施的。適當控制合同電煤價格漲幅,主要是考慮目前合同電煤價格低於市場價格較多,允許合同電煤價格在一定幅度內上漲,有利於適當縮小合同煤與市場煤的價差,調動煤炭企業保障合同煤供應的積極性。
將主要港口市場電煤平倉價格控制在每噸800元左右,直達運輸市場電煤價格控制在不高於今年4月份的水平,能夠保障煤炭企業仍然獲得較好利潤,不會影響市場供應。
各地針對煤炭設立的基金和收費項目較多、標準較高。清理涉煤基金和收費項目,既有利於促進煤炭市場順暢流通,也有利於幫助煤炭企業緩解經營壓力,更好地執行電煤價格調控政策。
問:如何保障電煤價格調控措施落實到位?
答:國家還將採取以下幾項措施:一是增加市場供應,加快釋放煤炭產能,增加煤炭尤其是電煤供應;加強鐵路運力調配,優先保障電煤運輸,尤其是長期合同電煤的運輸;加快煤炭產地向消費地的鐵路建設,着力消除鐵路運力瓶頸制約。二是加強運行情況監測。各地價格主管部門將按月監測主要煤炭生產經營企業的電煤結算價格、產量、合同兌現率、熱值等情況並及時公佈。三是加強價格監督檢查。國家發展改革委將通過專項檢查等形式,對實施電煤價格臨時干預措施進行監督,對擅自漲價、變相漲價的煤炭企業將嚴肅查處。
問:什麼時候取消煤價臨時干預措施?
答:這次實行的是電煤價格臨時干預措施,當煤炭市場供求基本平衡,電煤價格在全國範圍內趨於穩定後,將及時公告解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