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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資源稅改革對焦煤的調整幅度比較大,但對整個煤炭行業的影響並不大。
從企業的角度來看,此次煤炭資源稅調整對焦煤企業影響最直接,但影響力度有限。
2011年10月10日,國務院發佈《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的決定》,10月31日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11月1日起正式實施,醞釀已久的資源稅改革又向前推進了一步。此次稅改主要有兩大看點:一是將原油和天然氣資源稅計徵方法由從量計徵改爲從價計徵,徵收比例爲銷售額的5%—10%;二是煤炭資源稅仍採取從量計徵,調整類稀有煤種焦煤稅額標準由8元/噸調整爲8—20元/噸,其他煤種統一爲0.3—5元/噸。
我國煤炭資源稅改革的歷史沿革
1949年—1984年在長達30多年的時間裏我國實行資源無償開採制度;1984年10月《資源稅條例(草案)》頒佈,僅對銷售利潤高於12%的企業和個人徵稅,主要採取累計稅率方法;1986年10月《礦產資源法》實施,國家對礦產資源實行有償開採,需繳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充費,“稅費並存”制度確立;1993年全國財稅體制改革,對煤炭行業實施“普遍徵收,級差調節”的原則收取0.3—5元/噸的從量定額稅;2004—2007年先後5次調整《資源稅暫行條例》確定各省區噸煤資源稅爲2.5—4元的單位稅額標準;2007年將焦煤資源稅稅額確定爲8元/噸,首次按煤種上調煤炭資源稅;2011年10月的這次調整依然採取“從量定額”的方式,但石油、天然氣行業採取“從價計稅”對煤炭行業也有一定啓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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