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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雷曼兄弟到曼氏金融,面對信息不對稱的證券市場,散戶們顯得弱小無力,甚至不知道自己的錢已經被用作『豪賭』的資本。
值得我們深思的是:怎樣纔能減少這些事件的發生?誰該為那些遭遇損失的散戶買單?
勢單力薄的『韭菜姑娘』
面對內幕,面對強大的金融機構,散戶成為被『割』了一茬又一茬的『韭菜姑娘』。無論是公司破產、還是內幕交易導致的股價大跌,對於散戶而言,都是損失。
曼氏金融於10月底申請破產保護,成為雷曼兄弟之後破產的最大金融公司。這家在歐債危機爆發之後仍然豪賭歐元債券的金融公司輸掉的不僅是公司自身,更是投資者數以億計的資金。
公司首席執行官(CEO)科爾津於11月4日宣布辭職,並發表聲明『對曼氏金融全球公司所發生的一切及對公司客戶、員工和其他人造成的影響深感痛心。』
然而,辭職及聲明卻無法挽回投資者的損失。投資者想通過公司現有資產或者保險基金獲得補償的可能甚微。
一方面新的危機在不斷發生,另一方面,包括『雷曼兄弟』在內的風波依舊沒有平息。
2008年9月,華安國際配置基金成立不到兩年的時間,就遭遇了『雷曼兄弟』倒閉事件,基金的估值、贖回業務暫時無法正常進行。
今年11月2日是該基金第一個投資周期屆滿之日。一方面,華安基金通過自有資金彌補該資金缺口。另一方面,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主持調解下,華安基金與雷曼歐洲就上述案件達成和解,雷曼歐洲應向華安國際配置基金支付超過4700萬美元的『和解款項』。最終保住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華安基金事件只是金融消費領域的冰山一角。更多侵害金融消費者利益的案件是由於違法犯罪行為的存在。
光大保德信基金公司前基金經理許春茂『老鼠倉』案、原廣東省中山市市長李啟紅內幕交易案,都是利用信息不對稱,在股票市場上謀取巨額利潤,而讓其他投資者蒙受損失。
華東政法大學法學博士黃江東表示,現代金融監管的首要基礎價值即在於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權益。因為,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不僅直接關涉消費者的微觀利益、人權保護、公平正義,更關乎整個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經濟社會和諧發展。
證券市場理應『懲』大『護』小
在金融消費領域,信息不對稱是消費者處於弱勢地位的主要原因。金融產品是專業性極強的特殊產品,不同於一般商品,往往不但包含了承諾的因素,還涉及風險收益形式、費用及利潤結構、提前退出的懲罰機制、稅收負擔等等。
除了已經『水落石出』的大案要案之外,即便是在日常的金融消費中,『小散戶』也往往處於弱勢地位。
記者調查發現,證券經紀業務中,較為典型的是對於證券交易傭金費率這一關鍵要素,長期以來實踐中通行的做法是口頭約定,沒有書面約定文件,甚至在投資者沒有提出相應的傭金要求時,證券經營機構默認以最高傭金執行,這種做法顯然利用了投資者專業知識的缺乏,侵害了投資者本應享有的知情權。
上海市金融服務辦公室副主任馬弘表示,由於信息的嚴重不對稱,一旦金融消費者的知情權受到侵害,雙方的公平交易就無法得到保障。『侵害知情權往往表現在:制定格式合同剝奪金融消費者的知情權、不當營銷行為以及片面宣傳和未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實際上,一些已經通過立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國家和地區,無不選擇優先保護『散戶』、保護『弱勢群體』。
誰來為虧損買單?
投資有風險,這是證券投資領域的基本常識,而風險的存在意味著可能帶來損失。但由於一些外部原因導致的損失,又該由誰來買單呢?
從華安國際配置基金最終的處理結果來看,消費者的利益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補償,但是其過程一波三折,曠日持久。也引發了業界對於如何保障消費者利益的思考。
無論是由於類似於『雷曼兄弟』倒閉的客觀原因,還是內幕交易在內的主觀故意因素,一旦發生金融產品價值的損失,其結果往往是要面對人數眾多的利益受損者,而且損害金額巨大。
北京東城區人民檢察院助理檢查員嚴岩認為,基於人數多、金額巨大兩方面考慮,一般而言,由犯罪人來進行賠償是一個『不可能完成的任務』;此外,對於這樣一些損失,動用國家財政支出,采用國家救助制度,有違公平原則,既不公平,也不現實。
在嚴岩看來,參照國際通行的存款保險制度,應當設立專門的『證券風險保險』——由上市公司募集的資金中提存一定比例的資金形成保險資金,由此保險資金來承擔對消費者、投資人利益的保護。
實際上,在2005年,為了適應證券公司風險處置的需要,我國已經設立了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投保基金』),但其職責主要集中於證券公司風險監測、組織參與破產清算、按規定償付債權等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方面。
黃江東建議,投保基金對投資者利益的保護不僅要體現在證券公司破產清算情況下的債權保護上,也要體現在常規運營時期的合法權益保護上,我國投保基金的性質就是承擔一定公共職能的法人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