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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臺灣媒體報道,臺灣彰化縣一名張姓少女疑似和另一名鄭姓少女有糾紛,鄭女在張女的博客上留下“智障”等有不雅字眼的文章,張女提告要求賠償。法院判決鄭女需賠5萬元(新臺幣,下同)。
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張女及鄭女都未成年,而張女說她不認識鄭女,也跟她沒糾紛,但鄭女卻以“阿蕾”、“蕾蕾”等名義在她的博客張貼毀損名譽的文章。
張女認爲,鄭女張貼的文章內有“智障”等字眼,毀損名譽,導致她身心受創,痛苦異常,要求鄭女賠償精神撫慰金100萬元。
法官認爲,鄭女名下無所得及財產,不過她以網絡作爲侵權行爲手段,損害遠大於口語或文字方式。法官審酌當事人身份地位及經濟狀況,認爲原告請求精神撫慰金以5萬元爲適當,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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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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