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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見習記者陳 霖
2011年,“十二五”開篇年,也是開放式基金誕生十週年。這一年,基金監管打出一套組合拳,在《基金法》修訂即將完成之際,今年10月1日已實施了三項新規,助推基金業健康、穩定、持續發展。
一:《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
看點一,專戶理財業務資格准入條件中不再設置具體指標門檻,取消了關於管理證券投資基金2年以上、公司淨資產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管理資產規模不低於200億元人民幣等條件。所有經營規範、配備專門業務人員、制度健全的基金管理公司,包括新設立及已設立但尚未取得專戶業務資格的公司,均可以申請專戶理財業務資格。
看點二,單隻專戶產品的初始規模由原來的5000萬元降爲3000萬元;將單隻一對多專戶產品投資單隻股票的比重,由原來的10%提高至20%;擴大了專戶產品的投資範圍,將商品期貨納入可投資範圍;取消了不同投資組合之間同日反向交易的限制;一對多產品的開放時間也由原來的每年至多開放一次縮短至每季度至多開放一次;還增強了一對多產品業績報酬收取方式的靈活性等。
二、《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
看點一:放寬了基金銷售專業機構的准入條件,將組織形式放寬爲有限責任公司或者合夥企業等形式;將出資人放寬至具有基金、證券或其他金融相關從業經歷的專業個人出資人;將具有基金從業資格人員最低數量從30人放寬至10人。
看點二:加強了對基金銷售機構的日常管理,規範了基金銷售支付結算問題,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銷售結算資金;增加了基金銷售“增值服務費”項目並明確其收取方式和應遵循的原則;明確了基金銷售業務規範,落實了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等。相關機構破產或者清算時,基金銷售結算資金不屬於其破產財產或清算財產。
三、《基金行業人員離任審計及審查報告內容準則》
看點一:規定了應當接受離任審計和離任審查的人員範圍,包括基金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投資經理及基金託管銀行基金託管部門高級管理人員、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管理人員等。
看點二:離任審計和審查報告的內容提出了具體要求,對每類人員的報告內容都有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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