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州市政府再次發佈《關於電動自行車和其他安裝有動力裝置的非機動車不準上道路行駛的通告》。
通告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的有關規定,廣州市行政區域內(含從化市和增城市)繼續實施不準電動自行車和其他安裝有動力裝置的非機動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除外)上道路行駛的措施。違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理。該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據瞭解,廣州2006年就已發佈過類似通告。(記者田恩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