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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涉及大型企業反壟斷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19條,一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份額達到二分之一,兩個經營者合計達到三分之二,三個經營者合計達到四分之三的,就可以推定該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發展改革委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局權威人士表示,電信和聯通兩家電信公司寬帶業務佔全國的90%,已經形成壟斷,具有市場支配地位。這將是我國反壟斷法2008年生效以來國家查辦的第一件涉及大型企業的反壟斷案。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徐士英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電信和聯通可能將被按照法律規定處以上一年度營業額(銷售收入)1%-10%的罰款。根據電信和聯通2010年財報顯示,兩家運營商分別實現寬帶業務收入541.27億元和307.3億元(總營業收入分別為2193.67億元和1761.68億元),由此估算,雙方將可能被處以數億至數十億元的罰款。
『當然,罰款額的多少還要依據行為造成的影響和持續時間的長短決定。但無論如何,對於涉及大型企業的案件而言,即使1%的罰款額度已是巨資。』徐士英說,這樣的處罰實際上是希望能通過這種警戒行為把壟斷行業牛氣哄哄的『臭脾氣』打下去。
不少業內人士還反映,目前國內電信『三巨頭』的一些其他市場行為也存在不合理性。例如話費與手機綁定銷售、某些居民小區排他性的寬帶接入等,倘若經過查處證明運營商從中利用自己的市場支配地位排除競爭,謀取不正當的壟斷利益,也應該通過反壟斷法加以制止。
針對電信、聯通的市場壟斷行為,同濟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劉春彥建議,監管部門可以通過雙管齊下:一是事中監管,即過程監管;二是事後監管,即糾正有問題的經營者行為,或者采取措施制止某些經營者的行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