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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先生與葉女士於近期鬧起了離婚,在財產分割上,鄭先生父母在其婚前出資購買的一套房子雖然用葉女士的公積金償還了部分貸款,但沙區法院按8月13日實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三)”的相關法規,於今年9月下旬認定這套房子是鄭先生的婚前個人財產。
鄭先生與葉女士於2006年4月登記結婚,同年5月舉行了婚禮。婚前,鄭先生的父母拿出了28.9萬元,還以兒子的名義貸款10萬元,購買了沙區一套房子,房屋登記在鄭先生名下。結婚登記的次日,鄭先生償還了貸款4.9萬餘元。兩人共同生活後陸續償還貸款6059元。2008年,夫妻倆看好了鄭先生母親的一套房子(軍產房),於是,夫妻倆決定將現有的房子賣掉。2008年5月,葉女士分三次提取了自己的公積金共計45500元,用於償還該套房子的商業貸款。2008年11月,剩餘的4萬餘元貸款被全部還清。隨後,夫妻倆將這套房屋以82萬元的價格賣掉,用64萬元購買了鄭先生母親的那套房子,房屋登記人為鄭先生。
近一年來,鄭先生覺得妻子以出差及工作為名經常不回家。此後,兩人開始分居。今年5月,鄭先生將妻子訴至法院,以妻子有婚外情因此感情破裂為理由要求離婚。
爭議焦點:房子算不算共同財產
法院不公開開庭審理此案時,被告葉女士不認可自己與他人有婚外情,但同意離婚,並要求分割現有住房或賣房款。葉女士在庭審時提出,現在這套軍產房是丈夫的母親贈與兩人的共同財產,因此自己應該依法得到出賣原沙區房子房款82萬元的一半。
原告認為,沙區的房子是父母於婚前出資購買的,之後將房子賣掉後,用得到的房款又購買了母親的這套房子,按照法律規定,這套房子仍應該歸原告所有,被告無權要求分割出賣沙區房屋的房款。
一審判決:依照“新解釋”房屋歸原告所有
法院查明事實後認為,婚前,原告的父母出資購買了沙區的一套房屋,雖然以鄭先生的名義貸款10萬元,但在二人舉行婚禮前,鄭先生已償還了部分本金,因此該房屋應該認定為原告的婚前個人財產。2008年11月,原告將這套房屋賣掉,購買了母親的一套房屋,可以認定新購買的這套房屋是原告出賣婚前個人所有的房屋款購買的,這是其個人財產的轉換,應歸原告個人所有。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三)”相關法規,被告要求分割沒有法律依據。此外,被告說現有的一套軍產房屋是原告母親贈與兩人的,但沒有證據證明,也沒有法律依據。本案中,被告提取公積金償還該房屋的商業貸款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後,原告應償還被告該公積金的一半。
今年9月,沙區法院一審判決,准許鄭先生與葉女士離婚;房屋歸原告所有;原告返還被告公積金的一半227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