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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20日從財政部獲悉,爲建立規範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財政部近日下發通知:經國務院批准,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廣東省、深圳市地方政府自行發債試點啓動。
通知稱,自行發債是指試點省(市)在國務院批准的發債規模限額內,自行組織發行本省(市)政府債券的發債機制。2011年試點省(市)政府債券由財政部代辦還本付息。試點省(市)發行政府債券實行年度發行額管理,2011年度發債規模限額當年有效,不得結轉下年。
通知還稱,試點省(市)發行的政府債券爲記賬式固定利率附息債券。2011年政府債券期限分爲3年和5年,期限結構爲3年債券發行額和5年債券發行額,分別佔國務院批准的發債規模的50%。
通知指出,試點省(市)應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組建本省(市)政府債券承銷團。試點省(市)政府債券承銷商應當是2009年至2011年記賬式國債承銷團成員,原則上不得超過20家。
通知還指出,試點省(市)發行政府債券應以新發國債發行利率及市場利率爲定價基準,採用單一利率發債定價機制確定債券發行利率。發債定價機制包括承銷和招標,具體發債定價機制由試點省(市)確定。
通知強調,試點省(市)應通過中國債券信息網和本省(市)財政廳(局、委)網站等媒體,及時披露本省(市)經濟運行和財政收支狀況等指標。試點省(市)在發債定價結束後應及時公佈債券發行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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