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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溫州老闆跑路、溫州企業倒閉的負面新聞不斷,區域金融秩序承受着極大的壓力。“十一”之後,國務院出臺支持小微企業的金融財稅政策“國九條”、銀行積極表態、跑路老闆陸續迴歸,溫州的經濟秩序逐漸平復。此輪危機,使人們對於民間融資問題的印象進一步深化,也使人們深刻感受到其對區域經濟形勢的影響巨大。溫州的民間融資危機,一方面與宏觀經濟形勢和信貸政策密切關聯,另一方面也與民間融資缺乏相應的法制化管理有關。
在當前的民間借貸危機爆發的情況下,人們往往談之色變,其實民間借貸是一種普遍的、合法的經濟行爲,但超越法律和經濟規律的限度就會產生出巨大的負面影響。我國民法通則第90條規定:“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合同法第196條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合同法承認並保護建立在真實意思表示基礎上的借貸合同,同時合同法也未對貸款人和借款人的資格進行限定。根據“法不禁止即可爲”的法律原理,自然人和法人可以進行借貸。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在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以下的範圍內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最高人民法院對民間借貸利率的明確應該理解爲是對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具體補充,表明法院對符合條件的民間融資予以承認並給予保護。但是總體而言,目前我國還是缺乏一套針對民間借貸的系統化的法律法規體系。要進一步規範和完善我國民間融資秩序,發揮其在國民經濟中的積極作用,就需要在以下法律制度上進行探索:
第一,進一步明確民間融資的合法地位。重點在於消除對民間融資的歧視,使其成爲市場競爭的平等主體。首先,對於體現互助的民間借貸活動不必干預,依據民法通則、合同法及相關的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對合法的借貸關係進行有效的保護。其次,對於企業內部集資,要通過具體的制度設計來嚴格區分合法集資與非法集資的界限,改審批製爲覈准制。
合法的企業內部集資其目的應當是爲企業的自身經營,集資的方法應符合覈准的標準,且集資人有能力履行承諾。再次,對於民間中介借貸,由於涉及金額巨大,一旦發生風險後果嚴重,因此必須設置合適的准入條件,並通過法律制度引導其向規範化和公司化方向改革。這裏所說的合適的准入條件,應從最低註冊資本、職員任職條件、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等方面予以設定。最後,對於融資租賃和私募基金公司也應當設定明確的核準條件,以使其規範發展,減少對金融市場的負面影響。
第二,構建民間融資的退出機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競爭機制一方面可以提高效率和優化資源配置,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會產生不適應經濟發展的主體退出市場。因此,在確立民間融資主體合法地位的同時,必須要制定適當的市場退出機制,防止因其倒閉對金融市場造成動盪。對於民間融資要根據不同的類型分別適用相應的破產機制,如對於民間中介借貸、融資租賃和私募基金的破產應當適用與正式金融機構相似的法律規定,而對於自然人的破產要適用與美國破產法中相類似的自然人破產製度。此外存款保險制度的施行也有助於減少金融風險帶來的損失。
第三,完善民間融資的信用制度和監管方式。民營企業融資困難的一個重要原因是企業信用管理體系的缺乏以及信用擔保制度的不完善。爲規範民營企業融資的信息披露,降低融資風險,完善企業信用管理體系的建設,可以採取下列措施:一是充分發揮銀行信貸登記諮詢系統和工商管理、稅務、技術監督等部門的作用,建立一個集中的信用徵集機構,表彰守信企業,曝光失信企業,實現資源共用、利益共享;二是大力支持商業化資信機構發展,資信機構要利用計算機網絡等先進技術,建立信息發佈、信息共享的無形信用監督體系,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實現信用資料查詢、交流和共享。
此外,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重點應是重新整合現有政策性擔保機構,儘快組建以省轄區爲單位的專業信用擔保體系。並以此爲基礎,在全國範圍內組建以省擔保基金爲會員的中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協會,促進和規範各類擔保機構的自律和協調。(中國人民大學理論經濟學博士後流動站餘釗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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