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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監會日前發佈《保險業反洗錢工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要求各保監局及保險機構自10月1日起遵照執行。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此舉旨在進一步加強保險業反洗錢工作,防範洗錢風險,促進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辦法》要求各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和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應當以保單實名制爲基礎,按照客戶資料完整、交易記錄可查、資金流轉規範的工作原則,切實提高反洗錢內控水平。
《辦法》明確,申請設立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符合下列反洗錢條件:投資資金來源合法;建立了反洗錢內控制度;設置了反洗錢專門機構或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配備了反洗錢機構或崗位人員,崗位人員接受了必要的反洗錢培訓;信息系統建設滿足反洗錢要求等。同時,設立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申請文件中應當包括下列反洗錢材料:投資資金來源情況說明和投資資金來源合法的聲明;反洗錢內控制度;反洗錢機構設置報告;反洗錢機構或崗位人員配備情況及崗位人員接受反洗錢培訓情況的報告;信息系統反洗錢功能報告等。《辦法》還對申請設立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分支機構應當符合的反洗錢條件作出了相應規定。
保監會要求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反洗錢內控制度,包括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反洗錢培訓宣傳、反洗錢內部審計、重大洗錢案件應急處置、配合反洗錢監督檢查和行政調查以及涉嫌洗錢犯罪活動調查、反洗錢工作信息保密、反洗錢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等。
《辦法》規定,如增加註冊資本或股權變更(通過證券交易所購買上市機構股票不足註冊資本5%的除外),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知悉投資資金來源,提交投資資金來源情況說明和投資資金來源合法的聲明,禁止來源不合法資金投資入股。
保監會同時要求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組織開展反洗錢工作;應當將可量化的反洗錢控制指標嵌入信息系統,使風險信息能夠在業務部門和反洗錢機構之間有效傳遞、集中和共享,滿足對洗錢風險進行預警、提取、分析和報告等各項反洗錢要求;保險公司應當依法在訂立保險合同、解除保險合同、理賠或者給付等環節對規定金額以上的業務進行客戶身份識別;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根據監管要求密切關注涉恐人員名單,及時對本機構客戶進行風險排查,依法採取相應措施;應當依法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確保能足以重現該項交易,以提供監測分析交易情況、調查可疑交易活動和查處洗錢案件所需的信息;應當依法識別、報告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保險公司通過保險專業代理公司、金融機構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開展保險業務時,應當在合作協議中寫入反洗錢條款。
《辦法》特別規定,保險監管機構依法對保險業新設機構、投資入股資金和相關人員任職資格進行反洗錢審查,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准或者覈准。保險監管機構根據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反洗錢工作開展情況,調整其在分類監管體系中合規類指標的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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