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案例3:
誤工證明成索要誤工費的重要證據
李女士是一名年輕白領,月收入3000元,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腿部被撞並住院治療。後李女士向肇事者索賠24天的誤工費。
法庭上李女士出具了單位開具的誤工證明,還提供了完稅憑證。法官認爲李女士證據充分、訴求合理,判決支持了李女士請求的24天誤工費賠償。
法官提示:
大家都應像李女士那樣依法納稅,不要脫逃稅款,如實際收入較高,在無法提供完稅憑證的情況下,法官難以根據當事人主張認定誤工損失,對於工作穩定的受害人,法官將參照其行業標準確定誤工費數額。
同時,受害人如想索賠成功,就應儘量提供充分的證據,除了關於誤工期間的證據,住院證明、醫療機構出具的醫囑都應妥善保管並向法庭提交;同時,對於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應提供完稅證明,如果無納稅情節的,也應提供工作單位開具的因誤工而減少收入的誤工證明、勞動合同等證據。
法官解析——
在個稅起徵點提高到3500元后,將有更多的人無法提供納稅憑證,如何確定誤工費成爲擺在法官面前的重要問題。法官通常會結合轄區居民實際收入水平,指導當事人正確舉證,確定公平合理的誤工費。
一是對於主張誤工費損失未超過每月3500元的受害人,應當向法庭提交勞動合同,法官將結合勞動合同、誤工費證據判斷收入狀況。
二是對於主張誤工費損失未超過每月3500元又無法提交勞動合同的受害人,應當提交發放工資時的銀行信息查詢單,因爲僅僅根據誤工證明或者扣發證明不能判定實際收入狀況。
三是對於實發現金又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受害人,按照其行業標準確定誤工費數額,而不按照個稅起徵點3500元頂限計算。(北京市房山區法院孔祥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