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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安陽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銀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安陽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委託,指派律師朱玉栓、吳團結出席公司2011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並對本次股東大會進行律師見證。
本所律師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以下簡稱《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就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召集人資格、表決方式、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
經本所律師審查,公司董事會關於召開本次股東大會的通知已於2011年8月24日刊登於《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日報》。通知中載明瞭本次會議時間、地點、召集人、召開方式、審議事項、出席會議人員、會議登記辦法等事項。本次股東大會於2011年9月8日在安鋼會展中心第二會議室如期召開。
本所律師認爲,公司本次會議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二、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的資格、召集人資格
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計17人,代表股份1,441,970,320股,佔公司總股份的60.24%。公司董事、監事和董事會祕書出席了本次股東大會,公司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列席了本次股東大會。
經本所律師審查,出席本次會議上述人員的資格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爲公司董事會,召集人資格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召集人資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東大會審議事項
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事項爲《調整公司董事會成員》的議案。
本次股東大會審議事項與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項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方式、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
本次股東大會以現場投票、記名錶決的方式對本次股東大會通知中列明的事項進行了投票表決並進行了計票、監票;本次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本次股東大會通知中列明的事項並當場宣佈了表決結果。
本所律師認爲,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方式、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五、結論意見
本所律師認爲,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資格、召集人資格、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方式、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均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北京市天銀律師事務所(蓋章)見證律師(簽字):
負責人(簽字):朱玉栓:朱玉栓吳團結
二〇一一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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