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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東自居的黃小姐向租客發出的通知,稱將在9月10日將該樓清空。
婚姻法新司法解釋的出臺,使得房產之爭成為離婚案件的絕對焦點。市民謝先生與黃小姐離婚後就是因為房產的分割問題鬧得彼此心力交瘁。期間,黃小姐稱自己被80多歲的前婆婆潑尿進行侮辱;謝先生80多歲的母親鄭老太則怒斥前媳婦沒人性,打了自己。曾經的一家人,為了房產反目成仇,大動乾戈。
A
房子歸誰引爭議
昔日親人反成仇
市民謝先生與黃小姐都是深圳原住民,住在福田區。兩人於1999年結婚,育有一女。2010年1月黃小姐以雙方性格不合提出協議離婚。離婚時,謝先生與黃小姐簽訂協議將居住了10年之久的一棟房子做了均分。黃小姐帶著女兒生活,每個月收取一半的房租作為母女二人的生活費用。
而謝先生的父母認為兒子與其前妻的這一做法侵害了他們的利益。原來,二人均分的房產是在謝先生父母原有的一棟三層半小樓的基礎上打倒新建的房子。謝先生的父母認為房子應完全歸自己所有,兒子與其前妻無權進行分割。2011年,謝先生父母將兒子及其前妻一同告上法庭,並提出雙方離婚簽訂的關於房產部分的內容無效。法庭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最後認定訴訟無效,但提出“涉案房屋系在謝先生與黃小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建成而取得財產,黃小姐基於與共同共有人謝先生的夫妻關系成為了家庭共有財產的共有人之一”。謝先生與其前妻可作為該處房產的共同所有人。謝先生的父母不服,上訴至中院。2011年7月,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幾個月來,黃小姐一直收取房子的租金並以房東自居,這一做法引起了謝先生家人的不滿,雙方爭吵昇級。雙方的家人也各自加入到房產爭奪戰中,僵持不下。
B
潑尿、互毆,都因房產紛爭
昨天上午,謝先生在哥哥的陪同下找到報社敘述了八旬老母親被黃小姐及其家人打傷的經過。謝先生與黃小姐離婚後黃小姐帶著女兒離開,但每個月會去收房租,謝先生的父母不願意讓黃小姐進門。7月份,中院二審判決書下來後,謝先生的母親拒絕執行,仍不認同黃小姐與自己一樣是房產的共有人。
9月1日晚間,黃小姐帶著家人前去收取房租。來到樓下後便被鄭老太擋住,不准進樓,雙方爭執了起來。謝先生稱,在爭吵中,黃小姐的弟弟和黃小姐撲過來打他的母親和哥哥,兩人敵不過,都不同程度的受傷。最後謝先生報警纔平息了打鬧。其中,他的母親胳膊肘兒受傷縫了針,經法醫鑒定屬於輕微傷。母親受傷後,大罵黃小姐“沒人性”,更加不同意分房產給對方。
然而對此,黃小姐提供了另一個版本。黃小姐說,離婚後,沒有工作的她一個人帶著女兒在外面生活,全部費用來自分到的一半房租。但是,前夫與其家人不僅不管她和女兒,還阻止她前去收租。1日晚間,她帶著家人收租,一進大門便被鄭老太擋在門外,幾人想硬闖進去,但就在他們沒有反應過來的時候,老太太不知從哪裡拎出一桶尿,不由分說地潑到了幾個人身上。因為知道對方年齡大了,她和家人不敢上前去阻止,幾個人便吵了起來。其間,謝先生的哥哥衝過來與黃小姐的弟弟打了起來。而鄭老太太因為站不穩在潑人的時候摔倒,手臂撞到受了傷。“對這一切,警方有記錄,對一個80多歲的老人,我們不可能把她怎麼樣,別說去打她,就是被她罵也只好忍了。”黃小姐辯駁。
C
“媳婦”:爭房產屬無奈之舉,均分房產並不過分
聽到前夫到報社自曝家丑,黃小姐連說了幾個沒想到,“真沒想到有一天會走到這一步,太寒心了!”
黃小姐稱,房子是在她與謝先生婚後建的。按照當地的風俗習慣,為要成家的兒子建房子是理所應當的事情。當時,謝先生的父母共有3處房產,謝先生的大哥和父母各住一處,於是就同意將剩下的一處佔地150平方米、建築面積240平方米的一棟三層半小樓打倒重建讓他們夫妻住。因有其父母口頭上的允諾,黃小姐認為就是給她和丈夫的房子,於是向家人和銀行借款將房子建成,但一直沒有與謝先生的父母辦理任何過戶或贈與手續。“當時沒有想到有一天會夫妻翻臉離婚,所以一心一意地打理房產。2010年離婚時,我們還將房子的三樓全部留給公婆,我只與前夫均分了剩下的房產,我覺得自己並不過分。”黃小姐說。
黃小姐稱,與前夫家人爭房產實屬無奈之舉。1999年,黃小姐與謝先生結婚,婚後謝先生不管家中任何事務,只知道玩,黃小姐負責照顧全家上下的生活。而且謝先生喜歡賭博,黃小姐多次借錢為其還清賭博欠下的債務。見謝先生10多年無悔改跡象,黃小姐無奈之下提出離婚,纔有了分房的事。
黃小姐說,中院二審之後,她因為不想再鬧下去,也不想讓纔11歲的女兒受這場糾紛影響,便想退一步,提出4人平分房產,但前夫一家仍不同意。因為沒有房租,她與女兒的生活已成問題,所以不得不采取上門索租的過激行為來保障自己和女兒的生活。昨天下午,黃小姐多次表示,她希望能和前夫家人心平氣和地坐下來談房子的事情,不希望再看到曾經的一家人變得六親不認。
律師說法
房子分割媳婦有份
記者為此采訪了廣東誠公律師事務所甘勇明律師。甘律師稱,因為深圳發展的特殊性,過去原住民自建房的特別多,出現類似這樣的房產糾紛並不少見。從謝先生和黃小姐提供的證據來看,謝先生認為父母是房產所有人,是基於房子是在父母之前的土地上建成,並且父母也出了一部分資金修建,房產應該歸父母所有,前妻和自己都沒理由分房產。而黃小姐提供的證據可證明,該處房產是在她與謝先生的婚姻存續期修建,並且她在弟弟的擔保下向銀行借錢建房,自稱裝修所花費用全部由自己承擔,所以按修建房子所花的費用,黃小姐也有權對房產提出分割要求。從二審法院的判決來看,法院只不認可兩人在離婚協議中提出的平分房產的部分,但明確說明該處房產黃小姐也是共有人之一,所以參與分割的要求是合理的。
甘勇明律師稱,像舊村屋的房產因為歷史的原因,多數沒有房產證的。因此,如果要防止類似這樣的事情發生,建議房主最好明確一下產權。如果是夫妻,一定要明確房產是共有還是屬於一方所有。如果是父母與子女,也要明確房產的所有人是誰。像這樣婆媳大動乾戈的事情,看似婆說婆有理,媳說媳有理,但法律是公平的,雙方只要尊重法律的嚴肅性,事情就不會鬧到這樣的地步了。
甘勇明律師也提醒說,離異夫妻無權擅自分割一方父母名下房產。201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三)出臺,其中“第十二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但是如果謝先生的父母有證據證明該處房產有所有權(比方說房產證、購房合同等),並且房屋修建時黃小姐分文未出,那謝先生和黃小姐離婚,黃小姐便無權與其他人共有分割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