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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經濟之聲《天下公司》報道,消費者去超市買東西的時候,都希望看到整潔的貨架和乾淨的購物環境,而保潔這個事兒,超市一般是委託保潔公司來做的。可以說,超市和保潔公司就是一種相濡以沫的關係,可是最近卻有這樣兩家公司,因爲一顆葡萄要分道揚鑣了。
位於北京市大興區的樂購超市黃村東店與保潔公司,將在明天解除合作關係,原因是保潔員老秦工作時,看見幾顆葡萄散落在貨架上,就吃了一顆。這哥行爲被超市發現,超市對秦先生所屬的保潔公司做出罰款5000元的決定。保潔公司對這個罰款並不認可。認爲是超市方面以此爲藉口,逼迫保潔公司解除合同。因爲兩家公司之前的合作並不愉快。
買賣不成仁義在。吃一顆葡萄罰款5000元,我們不瞭解樂購超市方面的依據是什麼,從金額上來看這顆小小的葡萄確實是不便宜,快趕上金豆豆了。
超市能夠以什麼樣的標準能夠開出這樣獅子大張口這樣的價格呢?對此,北京市銘泰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李光昱認爲:可能追究5千元違約金可能更合適,因爲罰款給人一種不平等簽訂的協議,如果他有任何依據的話我相信保潔公司一定是跟超市之間簽訂了保潔服務協議,這個協議有可能對不當的行爲引起的損失或者說如何追責責任作出了規定,如果說他有依據的話5千元可能是依據這個協議做出來的。因爲超市和保潔公司之間是完全平等的主體,所以說他到底有沒有這個權力開出這個價格首先要看雙方之間的協議有沒有這個約定。第二,就算這個協議有約定的話,很明顯一顆葡萄肯定是不值5千塊錢的,假設說這個合同定的非常不公平的話,保潔公司如果有異議也可以通過法院要求變更這個合同。
超市和保潔公司是一個平等的主體,是否有處罰的權力?李光昱認爲:罰款會給人帶來一種雙方是不平等主體的感覺,比如說是管理機關,被管理人做的罰款。當然合同裏面本身也可以這麼寫,就是說我可以依據合同的約定對另一方違約罰款,我覺得並不能說這個詞,用“追究違約責任”可能是更恰當一點。
相類似於這種糾紛,有沒有更好的解決辦法,李光昱說:我覺得這種罰款肯定是超出了一般人認識的常理,就我個人推斷可能合同中也未必了進行這種約定,很可能是超市以前和保潔公司相處的並不是很愉快,超市找了這麼一個理由可能借此希望終止這個合同。
對於兩個公司的這起糾紛,當事人秦先生確實有錯誤,他在超市吃了葡萄,這是事實。
秦先生解釋說:果蔬區缺人手的話,會叫他去幫忙。當時他看見貨架上有散落的葡萄,覺得就這樣掃走扔掉太可惜了,就拿起一顆吃了。不巧這一幕被超市攝像頭拍了下來。
超市最怕的就是丟東西,所以很多超市都有嚴格的規定和措施。因此被懷疑偷拿超市商品而鬧出的糾紛屢見不鮮,超市也多次被質疑過於霸道,或者因爲強行搜身而引發侵權行爲。
偷吃超市東西的行爲從道德層面上來說是爲人不齒的,超市購物這種形式本身就需要雙方的一種信任和默契,更人性的處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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