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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下月起,新的個稅方案將執行。按照個稅方案和相關實施細則,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免徵額將提高至3500元,伴隨新個人所得稅的調整,個人獲得的各種獎金、補貼、差旅費用,甚至過節時單位給員工的“紅包”、實物福利等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又該如何繳納,成爲當下工薪族的熱議話題。
除年終獎外獎金計入當月收入
按照規定,個人取得年終獎金仍應單獨按照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舉例表示,如果一名職工在今年12月取得工資收入3400元,當月又一次取得年終獎金24100元,其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式爲,因該職工當月工資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獎金收入24100元補足其差額部分100元,剩餘24000元除以12個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對應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分別爲10%和105元。具體公式爲:應納稅額=(24100+3400-3500)×10%-105=2295元。
除年終獎外,個人在平日期間獲得的半年獎、季度獎、月度獎和各種過節費用,應當全額納入當月“工資、薪金”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交通通訊補貼等按比例計徵
在對各類獎金進行計稅的同時,我國還對單位發放的交通補貼和通訊補貼等徵收個人所得稅。
具體徵收方式爲,企業向職工發放的交通補貼,需要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徵個人所得稅,具體公務費用扣除標準由當地政府制定,如當地政府未制定公務費用扣除標準,按全額30%作爲個人收入繳稅。這意味着,如果一名職工在某一月份獲得1000元的交通補貼後,而當地又未規定公務費用扣除標準,則其中的300元,應該作爲個人收入計稅。
與此同時,企業向職工發放的通訊補貼,扣除公務費用後,也應計徵個人所得稅。如果當地政府未制定公務費用扣除標準,按通訊補貼全額的20%作爲個人收入扣繳個人所得稅。
除上述補貼外,單位發放的差旅補貼等費用也需要按照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專家:“避稅”頻現當降稅負
事實上,儘管政策層面要求交通補貼、差旅補貼、各種過節福利等收入需要足額繳納個人所得稅,但現實的狀況是,一些企業爲達到避稅以及降低稅負的目的,當前一些企業爲降低自身負擔,則採取通過發票抵扣,也即是說用企業的運營成本來降低稅負,從而達到讓企業和個人同時少納稅的目的。
據瞭解,每到年終歲尾,關於如何規避個人所得稅的問題就會在工薪階層之間流傳,利用通訊費等各種發票進行避稅等方式在業界廣爲流傳。
對此,中國社科院財貿所稅收室主任張斌分析認爲,通過發票進行抵稅是否違法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如果企業可將在工作中產生的一些費用計入成本,可實報實銷,業務要與發票相對應,則可抵稅,但是如果企業通過搜尋發票來抵發工資的行爲應該是不合理的,具體情況和具體問題應該如何界定則需要稅務機關做出相應判斷。
而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研究部副部長王軍則指出,與其讓企業或者個人通過各種方式避稅,一方面可通過採取措施避免稅收漏洞,另一方面,可通過直接制定減稅措施,減輕企業和個人的稅收負擔。商報記者丁開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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