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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貸款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集資、吸收或變相吸收公衆存款,這是記者從日前出臺的《天津市小額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瞭解到的。《辦法》對在本市轄區內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進行了規範,於8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31日廢止。《辦法》同時明確,在天津市註冊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在天津市轄區外經營業務。
登記註冊資本金不得低於五千萬元
《辦法》明確,在本市轄區內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經市金融辦審查批准後辦理工商註冊登記手續。本市對小額貸款公司註冊資本金實行限額管理。公司註冊資本金不得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出資人出資比例應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註冊資本爲實收貨幣資本,出資來源真實合法,且由出資人一次性繳足。
經營貸款發放與本息回收採用銀行轉賬進行
本市小額貸款公司經批准可以經營以下業務:1.各項小額貸款;2.票據貼現;3.貸款轉讓;4.貸款項下的結算;5.與小額貸款相關的諮詢業務;6.經批准的其他業務。
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堅持小額分散原則,防止貸款過度集中,同時按照市場化原則開展各項經營活動,貸款利率的設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小額貸款公司應根據自身業務特點建立資產分類制度,準確劃分資產質量類別,足額計提呆賬準備金,貸款損失準備充足率不低於100%。《辦法》明確,小額貸款公司貸款發放與本息回收應採用銀行轉賬方式進行。
責任公民發現違法違規可舉報
《辦法》規定,小額貸款公司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由市金融辦責令改正;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取消其小額貸款公司業務經營資格。公民、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可向有關部門舉報小額貸款公司的涉嫌違法違規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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