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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6日,記者從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獲悉,剛剛審議通過的《天津市河道管理條例》,將於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按照條例的規定,在海河、復興河等河道內下“地龍”等網障捕魚,駕駛捕魚船電魚,或是炸魚的行爲,都是違法的,將受到罰款處罰。條例還明確規定天津市禁止向河道傾倒垃圾等。
河道保護範圍內爆破、採石將追責
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天津市禁止損毀堤防、護岸、閘壩、截滲溝等水工程建築物、水工程設施;在堤防和護堤地內採砂、採石、取土、挖築池塘;損毀防汛設施、測量設施、警示標誌、安全監控等附屬設施;在河道保護範圍內從事打井、鑽探、爆破、挖築池塘、採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動。有上述行爲之一的,將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壞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個人設置阻水漁具罰200元到500元
條例還規定:在河道管理範圍內禁止設置阻水漁具或者其他障礙物,否則將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對個人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同時,禁止向河道傾倒、棄置礦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廢棄物;禁止載重量3噸以上的非防汛搶險車輛在未鋪設路面的堤頂通行;禁止非水庫管理船隻在水庫大壩壩前500米範圍內滯留;禁止在河道內直接利用水體進行實驗。
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制止不服從河道管理的行爲時,可以採取暫扣車輛和機具物品的措施。如果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將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破壞護岸林木最高罰2萬
條例指出因整治河道增加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佔用。護堤護岸林木由河道管理單位組織營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營造和砍伐,不得破壞。擅自營造、砍伐或者破壞護堤護岸林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採取補救措施,可以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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