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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7月1日電中新網財經頻道從財政部網站獲悉,財政部日前研究制定《2011年中央對地方均衡性轉移支付辦法》,明確均衡性轉移支付的構成、資金的分配原則及分配辦法等。
辦法明確,均衡性轉移支付不規定具體用途,由接受補助的省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統籌安排。按照分級管理的財政體制,省以下均衡性轉移支付辦法由各省制定。
辦法指出,均衡性轉移支付資金分配選取影響財政收支的客觀因素,考慮人口規模、人口密度、海拔、溫度、少數民族等成本差異,結合各地實際財政收支情況,按照各地標準財政收入和標準財政支出差額及轉移支付係數計算確定,並考慮增幅控制調整和獎勵情況。
以下爲辦法全文: 2011年中央對地方均衡性轉移支付辦法(總體目標)
第一條爲縮小地區間財力差距,逐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央財政設立均衡性轉移支付。
(基本定義)
第二條均衡性轉移支付不規定具體用途,由接受補助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統籌安排。
第三條按照分級管理的財政體制,省以下均衡性轉移支付辦法由各省制定。
(規模的確定)
第四條中央財政建立均衡性轉移支付穩定增長機制。均衡性轉移支付由以下部分構成:
(一)按照《國務院關於印發所得稅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01]37號)規定,預計當年中央財政因所得稅收入分享改革增加的收入。
(二)中央財政另外安排的預算資金。
(三)清算上年的均衡性轉移支付餘額。
(分配原則)
第五條均衡性轉移支付資金的分配遵循以下原則:
(一)公平公正。選取影響財政收支的客觀因素,採用統一規範的方式分配轉移支付資金。
(二)公開透明。轉移支付測算辦法廣泛徵求地方意見,測算過程和分配結果公開。
(三)適度激勵。對省級財政推進省以下公共服務均等化效果顯著的地區給予適當獎勵。
(執行部門職責)
第六條均衡性轉移支付測算及下達由財政部門負責。財政部門應根據客觀情況變化及各方意見,不斷完善轉移支付辦法,並負責相關政策宣傳與數據等信息的公開,接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相關機構和審計部門的監督。
(測算資料)
第七條轉移支付測算所需資料原則上來源於統計年鑑等公開資料,確有需要的可採用相關部門提供的權威數據。
地方政府有權要求覈對測算資料。
(分配辦法)
第八條均衡性轉移支付資金分配選取影響財政收支的客觀因素,考慮人口規模、人口密度、海拔、溫度、少數民族等成本差異,結合各地實際財政收支情況,按照各地標準財政收入和標準財政支出差額及轉移支付係數計算確定,並考慮增幅控制調整和獎勵情況。用公式表示爲:
某地區均衡性轉移支付=(該地區標準財政支出-該地區標準財政收入)×該地區轉移支付係數+增幅控制調整+獎勵資金
凡標準財政收入大於或等於標準財政支出的地區,不納入均衡性轉移支付分配範圍。
(標準財政收入測算)
第九條標準財政收入的確定。標準財政收入分省計算。各省的標準財政收入由地方標準財政收入、中央對地方返還及補助(扣除地方上解)、計劃單列市上解收入等構成。
地方標準財政收入主要根據相關稅種的稅基和稅率計算,個別稅種根據實際收入適當調整。中央對地方返還及補助收入按照決算數確定,主要項目包括:“兩稅”返還、所得稅基數返還、公路養路費等“六費”基數返還、一般性轉移支付(不包括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產糧(油)大縣獎勵資金等)、專項轉移支付(不包括抗震救災專項轉移支付,及基本建設投資項目等),各地區對中央的體制上解、專項上解等。計劃單列市上解省收入按照計劃單列市上解省級收入決算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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