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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17日發佈2011年第32號公告,終裁決定對原產於日本、韓國、美國和法國的進口水合肼繼續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爲5年。
公告稱,如果終止原反傾銷措施,原產於日本、韓國、美國和法國的進口水合肼對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有可能再度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及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的決定,自2011年6月17日起,繼續按照商務部2005年第36號公告公佈的徵稅範圍和反傾銷稅稅率徵收反傾銷稅,繼續按照商務部2006年第94號公告的內容執行價格承諾,實施期限爲5年。
應國內產業申請,2010年6月17日,商務部發布2010年第34公告,決定對原產於日本、韓國、美國和法國的進口水合肼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複審調查。(記者雷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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