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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武漢6月16日電(黃進明王威張芹)記者16日從武漢市公安局交管局獲悉,《武漢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武漢市人民政府第138次常務會審議通過,將於17日起正式施行。
《辦法》規定,武漢市實行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合格目錄管理。由質監部門會同工商、公安交管等部門根據國家標準,編制本市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合格目錄,向社會公佈並適時予以更新,實行動態管理;工商管理部門對電動自行車市場銷售實施監管;只有列入《目錄》的電動自行車才能予以登記上牌,未列入《目錄》的車輛不予登記上牌。
《辦法》還確定了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管理制度和對“超標”車的處理方法。公安交管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和通行管理工作。電動自行車必須經過公安交管部門登記並領取牌證後方可上路行駛。對《辦法》實施之前已經購買使用的電動自行車,應在《辦法》實施之日起3個月內(以購車發票時間爲準),向公安機關交管部門申請登記上牌,逾期不申請的,不予登記;對《辦法》實施前已購買使用,但未納入《目錄》的車輛,核發臨時號牌,有效期爲3年,期滿後不得上路行駛。
《辦法》進一步強化了電動自行車通行管理制度。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規定,對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年齡、載人、載物規範、行駛道路要求、橫過道路規範、停放規範等採取了重申;對鳴喇叭、從事載客營運及飲酒醉酒後駕駛等作出了禁止性規範。同時授權公安交管部門,可以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對電動自行車採取在特定的區域或者路段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依據《道交法》、《道交法實施條例》、《湖北省實施<道交法>辦法》等法律法規,《辦法》還明確了各類違法行爲的法律責任。對電動自行車違反登記、通行管理規定的,如擅自改變車輛外形或已登記的結構、主要技術參數,或擅自加裝動力裝置及其他妨礙交通安全裝置;故意遮擋、污損號牌;挪用其他車輛號牌、登記證、行駛證;無牌無證上路行駛;鳴喇叭、從事載客營運及酒後駕駛等行爲設置了警告、罰款、扣留違法車輛等處罰措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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