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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中銘
根據《關於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發行人中止發行後,在覈準文件有效期內,經向證監會備案,可重新啓動發行。這意味着八菱科技的新股發行只是暫時失敗,在今年11月30日前,它仍有機會捲土重來。就像連年虧損的上市公司暫停上市並不是終止上市一樣,“完善回撥機制和中止發行機制”也只是中止發行而並不是終止發行。
筆者認爲,中止發行機制其實是在變相保護髮行人與主承銷商的利益,卻沒有保護A股市場的整體利益,明顯有違“三公”原則。新股普遍以“三高”面目出現,就與沒有引入終止發行機制密切相關。與其實行中止發行機制,倒不如推出終止發行機制——如果發行人首發出現失敗,立即終止其發行,不再給予任何機會。這樣一來,新股發行的格局必將呈現另一番景象。
首先,以往保薦機構對發行人的大肆吹捧將會收斂。新股高價發行,可以讓保薦機構賺取更多的承銷費用,這也是保薦機構充當“吹鼓手”的最大動力。一旦推出終止發行機制,確保發行成功就會成爲保薦機構的首選。而只有給予發行人準確的估值定位,才能吸引更多詢價機構參與,才能確保成功發行新股。
其次,機構報價將更加自如,也更能體現其對發行人的認可程度。如今,詢價機構因報價低而被“勸退”已成爲市場的潛規則之一,這隻能說明保薦機構與發行人在新股發行中處於強勢地位,而終止發行機制將會打破這一市場“傳統”。畢竟,沒有詢價機構的捧場,新股就不可能成功發行。因此,終止發行機制也將有利於新股定位更趨合理。
其三,終止發行機制將有助於緩解新股的高估值風險。新股之所以產生大面積破發,之所以風險高,主要原因在於發行價格高。而合理的估值定位顯然有利於減少新股風險,繼而減少整個市場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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