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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經濟之聲《天天315》報道,前天(6日)是我國傳統節日端午節,不少人都買來紅棗自己包糉子。雲南昆明的張先生前天到昆明世紀城家樂福超市花了7.5元買了一袋金絲棗,準備回家包糉子用,但是買回去之後,發現紅棗已經發黴變質,包裝上標註的生產日期是2009年11月20日,保質期18個月,也就是說到今年的5月20日,這種金絲棗就已經到保質期了。
接到張先生的投訴之後,我們馬上派記者前去調查。 消費者有話說:裏面整個都發黴了張先生反映由於經常去那家超市購物,所以當天並沒有留意產品的保質期和外觀。
張先生:我原來在那附近住,在那買東西已經習慣了,快60歲了,眼也花了,當時我沒戴鏡子,結果我挑了這個,回來以後一打開袋,壞了,裏面整個都發黴了,吃不了了。糉子就包不了。家樂福是500強企業,這樣的東西敢在節日賣?
保質期18個月,而生產日期爲2009年11月20日,已經過期半個多月的金絲棗爲何仍在架上出售?對此事件昆明家樂福超市有限公司公共事務部經理肖信和表示,他們已經按照食品安全法對張先生進行了賠償,並認爲這個事件是工作人員的疏忽造成的。 商家有話說:工作人員整理檯面時沒有注意檢查肖信和:我們跟消費者早上已經溝通過,按照食品安全法對他退一賠十。我們也仔細覈查了相關情況,主要是由於工作人員在整理檯面時沒有注意臨期食品和過期食品的檢查,所以出現這樣的狀況。公司對食品安全和臨期、過期食品的管理非常嚴格。
嚴格制度下,爲何仍然出現過期食品不撤架情況?面對記者的質疑,肖信和認爲這是新員工不熟悉業務所爲,他們已經通知其他各店加強員工培訓。
肖信和:這個工作人員來的時間比較短,可能事情比較多的狀況下,在比較亂情況下整理檯面時有些疏忽。這是新來的員工可能培訓不到位,也可能是責任心不夠的狀況下出現的個案。在接下來的過程中,我們首先要跟新來的人員講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其次,我們會要求他們的上級,對他們的工作在頻率上或者在質量上做更嚴格的檢查。
過期半個月未撤架,對這期間買到這種產品的消費者怎麼賠償?肖信和說,目前只發現了一位消費者購買了該貨品,如果再有這方面的投訴,他們將按照規定給予賠償。
肖信和:公司自己有規定,而且也是按照國家相關的法律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如果客戶在食品安全這方面有一些問題,他們可以到我們的門店來。真是食品本身有問題,我們會作退一賠十處理,而且根據顧客不同情況,如果有生病需要看病的,或者有些涉及到交通費或者其他補償,我們都會酌情考慮,一定會負責到底。
雖然6月7日在發現問題後,這家店給予了消費者十倍的賠償,但是針對這位負責人的說法,張先生卻並不滿意,他認爲超市的食品安全制度存在問題,但管理者卻不願面對,他對超市負責人只通過電話道歉的方式也很不滿。
張先生:賠了,給了75塊錢。我的問題不是在錢,我感覺特別不舒服,企業不敢出來面對消費者。我們哪錯了,是,我們可以改,我們當時撤架,我們出問題以後不再犯了,沒有一句這樣的話。沒有誠意,有什麼改進,問題發現了,不面對現實。 工商局迴應:商家出售劣質過期食品將一律受處罰記者隨即對昆明市工商局市場處進行採訪,一位姓曾的工作人員表示,對於商家出售劣質過期食品的行爲,無論其有意無意,也無論數量大小,他們都會一律進行處罰。
工作人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至少從三個法律角度都可以對經銷者進行查處。只要我們接到舉報,或者我們檢查過程中發現有過期食品,一定會進行處罰。處罰額度根據銷售金額或者變質貨物貨值確定,如果數量很大,對他就會有相當大的經濟震懾力。
但他也同時認爲,目前的法規對只出售少量過期貨品的經銷商處罰效果有限。
工作人員:比如他只有一袋,即使按兩倍、三倍金額,按法規最大上限進行處罰,一袋大棗20塊錢,即使按三倍處罰那也就60塊錢,對商家只能起到規範管理的教育作用,而起不到對他經濟懲戒的作用。
張先生向我們節目投訴之後,昨天,也就是6月7日的上午,已經得到了家樂福的處理:家樂福按照商品價格的10倍賠償了張先生,一共是75元,並且向張先生道歉。目前這種過期的金絲棗已經撤下了貨架了。
雖然昆明世紀城家樂福超市很快地解決了問題,但是畢竟是被動解決的,而這種金絲棗並不是剛到保質期還沒有來得及撤架,而是保質期已經過了半個月,家樂福超市卻還在賣。這不禁讓人產生一連串的疑問:假如消費者沒有投訴?家樂福是不是還會繼續銷售過期食品?如果沒有消費者投訴,難道這家家樂福超市根本沒有發現食品已經過期?如果這家家樂福超市真沒有發現食品已經過期半個月,它的管理和食品安全把關是不是存在漏洞?如果家樂福超市發現食品已經過保質期卻還在賣,這又反映出什麼問題?
中國青年報經濟部副主編潘圓和北京潮陽律師事務所律師鄭傳鍇對此作出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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