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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峯》報道,農用車能不能上高速?相信司機朋友們應該都清楚——不能。因爲車速不夠。
主持人:農用車上高速,沒出事兒是萬幸,一旦出了事兒,不僅司機、車主要承擔責任,就連高速公路的管理者也要承擔責任。今天北京密雲法院對一起“農用車高速路出車禍,狀告高速公路管理者”的案件做出了一審判決。
2010年4月9日,司機陳某駕駛原告所有的農用車在京承高速上發生車禍,導致對方駕駛員死亡。在交管部門認定事故雙方負同等責任後,法院判決車主琚先生賠償對方近40萬元。琚先生轉而起訴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北京首都發展集團,要求對方賠償經濟損失近28萬元,理由何在?
原告代理人說:從事故車輛交費領卡後,原告與被告形成了服務合同關係,被告作爲事故路段的經營者、管理者、收費者,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履行職責,允許原告所有的車輛進入高速公路,這是過錯一;農用車與非農用車的牌照有明顯的區別,被告卻將黃牌設定爲藍牌,被告管理上存在明顯的疏漏,這是過錯二。被告的過錯給原告造成巨大損失,應該承擔賠償。
首發集團則強調,工作人員已經盡到注意義務,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被告代理人:被告對車輛通過肉眼來進行識別,現有設備的識別能力也是不強的,本案的農用車,我們剛纔提供了照片,不管前部還是後部,都與普通貨車沒有區別,工作人員肉眼無法識別。而知道它是農用車還是非農用車最直接的人是駕駛員,爲此我們認爲作爲駕駛員非常清楚農用車不能上高速,而且他是在超載的情況下低速駛入高速,這是事故發生的最主要的原因,如果車主認爲事故給自己造成了損失也應該向直接加害者追償,而非與高速公路公司有法律關係。
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時速低於70公里或高於180公里的機動車不可以駛入高速公路,農用車不能上高速公路的原因就是時速低於70公里。原告說,明知道這點你高速公路還收費放行,你就有錯,而被告反駁,你依仗長的不像農用車混上了高速還告我?法院到底怎麼判?
密雲法院審理認爲,琚先生僱傭的司機明知農用車不能上高速路,仍然主動駛向高速公路收費口,最終導致車禍的發生,應承擔80%的賠償責任。另外兩成責任應該首發集團承擔,賠償農用車車主近8萬元。
法官高玲:作爲高速公路一方他不是沒有責任,因爲作爲高速公路經營者,對於服務的對象、服務範圍應該有嚴格審查和甄別的義務,這個案子中高速公路允許農用車駛入高速路,應承擔相應責任。
法官特別提示司機朋友。
高玲:對於司機駕駛者,一定要嚴格按照相關法規選擇行駛道路,不能圖一時之快,或存有僥倖心理,違規去行駛,否則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明知故犯肯定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官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發現,調整有關高速公路案件的法律只有《公路法》,單向收費、票據丟失如何計費等問題,只有11個省市區的地方法規對此有相對明確規定,相關立法亟待完善。
高玲:北京作爲首都,輻射這麼多條高速公路,而且現在要建立一小時兩小時經濟圈,這個快速通行路在經濟發展中是非常重要的環節,但是沒有自己相關的高速公路立法,呼籲一下,相關的法規是不是應該完善一下。(記者孫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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