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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夏糧豐收在即,爲防止遊資炒作導致糧食價格大幅變動,確保糧食市場供應,昨天,省政府辦公廳下發《河南省糧食經營企業最低最高庫存量標準試行辦法》,將在糧食市場供大於求、價格下跌幅度較大或糧食市場供不應求、價格上漲幅度較大時,由省政府進行適當調控。
根據規定,凡是在我省工商部門註冊的所有從事糧食收購、加工和銷售的企業,必須保持符合該標準規定的最低和最高庫存量。
在糧食市場供大於求、價格下跌幅度較大時,糧食經營企業應當履行不低於以下最低庫存量的義務。具體爲:
從事糧食收購的糧食經營企業的最低庫存量標準爲上年度月均收購量的20%,從事糧食加工的糧食經營企業的原料最低庫存量標準爲上年度月均加工量的20%,成品糧油庫存量標準爲上年度月均銷售量的15%,從事原糧銷售的糧食經營企業的最低庫存量標準爲上年度月均銷售量的20%,從事成品糧銷售的糧食經營企業的最低庫存量標準爲上年度月均銷售量的15%。在新糧集中上市期間,從事糧食收購的糧食經營企業的最低庫存量標準爲上年度月均收購量的25%。
另一方面,在糧食市場供不應求、價格上漲幅度較大時,糧食經營企業應當履行不高於以下最高庫存量的義務。具體爲:
從事糧食收購的糧食經營企業的最高庫存量標準爲上年度月均收購量的30%,從事糧食加工的糧食經營企業的原料最高庫存量標準爲上年度月均加工量的30%,成品糧油庫存量標準爲上年度月均銷售量的20%,從事原糧銷售的糧食經營企業的最高庫存量標準爲上年度月均銷售量的25%,從事成品糧銷售的糧食經營企業的最高庫存量標準爲上年度月均銷售量的20%。新糧集中上市期間,從事糧食收購的糧食經營企業的最高庫存量標準爲上年度月均收購量的35%。河南商報記者張高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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