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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多家媒體報道16位“社會公衆代表”應邀與全國人大有關部門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座談,當面提出對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見建議。新華社消息說,“多位代表對3000元的標準表示認同。”
個稅法修正草案廣泛聽取各界社會民衆的意見,是一件大好事。但是,報道中指參加座談會的16個人爲“社會公衆代表”,實爲不妥至極。
暫且不論這16個人的意見水平高低,是否集中反映了社會公衆的心聲,僅“社會公衆代表”這一模糊身份,就問題多多。
衆所周知,任何代表都應當是選舉(授權)或委託(授權)產生。無選舉,不代表。無委託,不代表。一般地說,“社會公衆代表”必須由選舉產生,選舉的目的和過程,就是公衆授權給你,同意你可以代表公衆。任何組織或部門未經選舉授權指定某人爲“社會公衆代表”,都有違法理,因而是無效的。凡是組織或部門指定的代表,只能代表這個組織或部門。
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經濟法室主任黃建初介紹,這些代表有的是全國人大機關直接從提意見建議的網民中挑選出來的,有的是中華全國總工會、國家稅務總局推薦的。十分顯然,全總推薦的人應當代表全總,國家稅務總局推薦的人更是名副其實的官方代表,統稱之爲“社會公衆代表”,還不如說是社會公衆“被”代表。
其實,人大要聽取社會公衆意見建議,不必捨近求遠或另起爐竈。在中國政體中,代表社會公衆的人應當是也只能是各級人民代表,他們是根據《代表法》經過人民選舉產生的合法代表。如果人大機關把人民代表放在一邊,另找出16個人作爲“社會公衆代表”,不僅是有損人民代表的權利和義務,人民大概也不會接受這種未經選舉由某級機關指定的“社會公衆代表”。“社會公衆”難道不是人民嗎?“人民代表”如果不能代表“社會公衆”,豈非中國政體都要變了?現在報道說多位代表對3000元標準表示認同,而日前人大常委會審議時並未認同,“社會公衆代表”與人民代表意見相悖,誰聽誰的呢?
從法理上說,這16個人是僞社會公衆代表。他們不能代表社會公衆,只能代表自己。當年,江青以毛主席夫人和政治局委員兩重身份,到處“代表毛主席”、“代表黨中央”去送書,毛主席非常生氣地說:她只能代表她自己。中國有一個怪現象,越是無權代表他人的人越想代表他人,而有權代表的人又往往很低調,或者乾脆不代表。比如,某級領導到某地巡視工作,照例要講一番話,開頭往往特別聲明說:“我談幾點個人意見。”有的還要前綴“不成熟的”等等謙辭。誰能把上級領導的講話當成“個人意見”?領導所謂“個人意見”其實就是代表這一級組織的意見,因爲組織委任你擔任某級官員,就是授權給你代表這一級發號施令,你只要接受任命,你在任何公開、公衆場合的講話,就不能稱之爲“個人意見”。“個人意見”只能回家或私下場合去發表。
其實,找幾個不同地區、不同職業、不同收入羣體的人蔘加座談會,目的是集思廣益,頂多可以說成是參會的人員有一定的“代表性”,而決非就成爲“社會公衆代表”,這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昨天,有媒體公佈網易財經對國內百名經濟學家的調查,過半經濟學家贊成5000元個稅起徵點。百名經濟學家既不是全國經濟學家代表,也不是社會公衆代表,甚至百人中的半數以上經濟學家也不能代表全體參與調查者。16個人要成爲“社會公衆代表”,我只能對他們表示遺憾。
蘇文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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